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2023-03-09 10:20:30

大家好,小编为大家解答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多少的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减刑后的刑期按照减刑后确定的时间服刑,如果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判刑三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一般是三年,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  。

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减去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由于刑期比较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即使减刑,幅度和次数都很少。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7号)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

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多久

依据2011年2月25日 刑法修正案八 :被 判处无期徒刑 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 犯罪在此之前,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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