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警队一旦立案怎么办

2023-02-26 14:13:10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刑警队立案了就一定是犯罪了吗,以及一般刑事案件多久必须结案,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刑警队一旦立案怎么办

警察立案后会怎么处理

一、警察立案后会怎么处理

1、警察立案后会处理如下:

(1)调查取证;

(2)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3)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4)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6)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7)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侦查的一般要求】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预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二、公安局立案程序是什么

1、必须先有人报案;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3、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4、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刑警队立案办案流程

刑警队立案办案流程如下: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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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队立案办案流程

一、接受案件

侦查人员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投案的,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核对(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或自首人(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二、立案审查

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条件,应在24小时内立案;对一时难以确定是否刑事案件或需鉴定后确定是否立案的案件,应当在确定为刑事案件后或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立案。 对于介于轻伤和轻微伤之间的伤害案件,办案单位应当先行立为治安案件,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需要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在行政拘留期间由鉴定部门先行做出伤情分析意见,根据伤情分析意见决定是否转立为刑事案件并根据案情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伤情分析意见和最终的伤情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按照伤情鉴定结论依法处理。对疑似被侵害、疑似被拐卖或有重大犯罪嫌疑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三、侦查

凡是有明确犯罪现场的案件,都要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案情分析应当全面研究当事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提供的情况,细致分析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及有关情况,特别注意反常情况,以判明犯罪活动发生,确定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

侦查人员应当在现场勘查、案情分析的基础上,正确选择侦查途径,同时根据情况的变化灵活转换侦查途径。

四、破案与撤案

(一)破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

(二)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警队立案办案流程

 立案程序,是立案阶段各种诉讼活动的程式、次序和形式。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材料的审查和审查后的处理。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口头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应当仔细地询问和讯问,并将内容写成笔录,经宣读或者交本人阅读后,若有意见,应当允许更正,若认为无误后,让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求他们实事求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但是,诬告不同于错告。因为诬告是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无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为;错告,则是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属于故意行为,对此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后者应当向他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而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免遭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

但是,在审判阶段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其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遇有此种情况,应当向他们说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证或者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匿名举报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一方面,因为控告人人害怕打击报复而匿名举报,其内容很可能是真实的,且有证据意义;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于诬告陷害之目的,或为了转移司法人员的视线而搞假材料进行匿名举报,因此,对匿名举报的材料在查证以前,只能作为立案材料来源线索,而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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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队立案办案流程

刑警办案程序为接受案件、立案审查、侦查、破案与撤案破案。在捉获犯罪嫌疑人后,如果有充分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则可以按照规定将其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请公诉。

法律依据

《刑警办案须知》第二十二条  。

凡是有明确犯罪现场的案件,都要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勘查过程中应当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访问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刑警办案程序为接受案件、立案审查、侦查、破案与撤案破案。在捉获犯罪嫌疑人后,如果有充分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则可以按照规定将其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请公诉。

法律依据

《刑警办案须知》第二十二条  。

凡是有明确犯罪现场的案件,都要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验、检查,依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勘查过程中应当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访问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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