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7 12:10:53刑事辩护监视居住案件到了检查院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监视居住案件到了检查院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呢,以及监视居住下一步是把案件送到检察院吗,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存在两种可能。一种就是时解除取保候审,无罪释放;另一种就是有犯罪证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拘留是在先的强制措施,一般不超过14天,复杂的案件不超过37天,期限到了就应该转换为其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之后,如果发现罪行严重,应该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案子到了检察院,表明这个刑事案件正按照正常的刑事案的一般程序在走。在公安机关已经监视居住,没有特殊情况,检察院可能不会改变强制措施的种类,或可能改成取保候审,但一般不会收押了。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是,公安机关的侦案件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理阶段。案子到了检察院,下一步最大可能送到法院,也可能退回公安。
如果您处于监视居住的状态,并且监视居住的期限到期了,但警察没有撤案,您可以主动联系警察机关,并向警方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处理进展。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监视居住期限为六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如果监视居住期限到期,但是警察没有按时撤案,需要及时联系警方,并与监所所在地的检查机关及时汇报情况。
在联系警方时,您可以向警方说明您的情况,并了解警方是否已经将您的案件转交给检查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案件已经移交给检查机关,需要及时跟进案件的处理进展,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如果案件尚未移交给检查机关,您可以咨询警方的相关规定,了解如何处理监视居住期限到期但未撤案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已经被判刑,而不是只是被采取了监视居住的措施,监视居住到期并不意味着刑期已经结束,需要等待法院和监狱等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在任何情况下,都建议您及时与律师联系,根据情况寻求相应的法律帮助和指导。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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