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赔偿n+1和2n的区别

2023-02-19 10:13:30

大家好,小编为大家解答关于劳动法赔偿n,n+1,2n怎么定的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劳动法赔偿n+1是否有上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赔偿n+1和2n的区别

劳动赔偿n+1和2n的区别

2N意为着双倍补偿,原因在于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 N意味着双方有主观、客观原因导致的离职,属于正常经济补偿。包括:1、双方协商离职。2、无过错解雇。3、经济性裁员。4、企业违法导致员工主动离职。5、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终止。6、企业事实单方面终止合同。N+1,其中的+1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提前30天通知就不用支付,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那么就需要支付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n和n+1的区别

1、n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1为代通金;2、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n;3、因医疗期满解雇、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n+1。除非地方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除了这几种情形外,企业不需要支付代通金;4、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5、n、n+1、2n分别适用不同情形,经济补偿金n+1和2n+1的区别是其三者不可兼得。支付了赔偿金便不再支付补偿金和代通金。6、法定的赔偿标准没有2n+1之说,也就是说违法解雇不需要支付代通金。7、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劳动者却主张1倍的经济补偿金的,鉴于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司法实践对此不予支持。

n+1和2n+1赔偿的区别

1、n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1为代通金;2、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n;3、因医疗期满解雇、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n+1。除非地方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除了这几种情形外,企业不需要支付代通金;4、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为2n;5、n、n+1、2n分别适用不同情形,经济补偿金n+1和2n+1的区别是其三者不可兼得。支付了赔偿金便不再支付补偿金和代通金。6、法定的赔偿标准没有2n+1之说,也就是说违法解雇不需要支付代通金。7、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但劳动者却主张1倍的经济补偿金的,鉴于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司法实践对此不予支持。

公司裁员时,N+1赔偿,或者1.5N+1、N+2、N+3赔偿是什么意思?

N+1(月),N+2(月)或N+3(月),其中N=工作年限,后面的数字代表月份数。

1、N+1(月)代表1年赔偿1个月。

2、N+2(月)代表1年赔偿2个月。

3、N+3(月)代表1年赔偿3个月。

4、1.5N+1则代表1.5年赔偿1个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n+1和2n赔偿规则

如果是由于单位的原因解聘员工,辞退合法,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即N或者N+1;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该情况需要赔偿N;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告知员工,则还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即N+1。

如果劳动者无重大过失,用人单位经营正常,用人单位却违法解聘员工,需要支付赔偿金,即2N。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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