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0 10:29:28合同纠纷遗产分割诉讼谁是原告谁是被告怎么判决的案件
大家好,本文将围绕遗产分割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展开说明,遗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如何表述是一个很多人都想弄明白的事情,想搞清楚遗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几年需要先了解以下几个事情。
不是的,列如A、B、C为继承人,A,B产生纠纷,A起诉B,则A为原告,B为被告,C列为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以法发[1992]22号发布)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扩展资料
遗嘱继承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的流转,所以遗嘱继承的效力会受到财产所有权效力的影响。为了促进财产流转,充分利用财产,不让财产承受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国家对遗产承受人继承权利的保护期限作了一定的规制,表现在:
第一,对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也即,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遗产继承。
就起诉方(原告)来说,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明确起诉的条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的条件是:(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当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写好起诉状(起诉书)。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一种诉讼文书,俗称"状纸"。原告起诉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以书面形式为原则。现在我国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都有专门的诉讼用纸,有固定的格式,按照规范要求去写即可。但在写起诉书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写明诉讼请求(参见告什么);二是根据诉讼请求阐明诉讼事实和理由,事实要客观、真实,理由要充分。就本案来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未写清楚,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又未达到充分,这就给自己以后的诉讼过程带来"后患"。
就被告方来说,对原告的起诉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不能置之不理。现实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无理告诉,或知道自己无理就不进行答辩了。不答辩虽然可以,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意味着自己失去了一次辩解的机会,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机会。这样,将直接影响自己的诉讼效果。
其次,要正确对待。先要看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有无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而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
再次,就是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驳斥对方,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的诉讼文书。答辩状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列举事实是否真实、主张有无证据、请求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力求做到针对性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证据充分、论述有力。
本案中,被告在得到起诉状后,和律师一起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着重从以下两大问题进行了阐述:
一是坚持协议有效。
首先,原告和被告的协议程序上合法,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原告和被告先在原告家中签定协议并经原告双方签字后,又在被告家中签定了新协议,此"新"协议和原来协议相比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形式上不同,并且已经部分履行了。既然原告张某承认了第一份协议,又对第二份协议的部分履行予以接受,就是对第二份协议的认可和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因而,张某虽然未在第二份协议上签字而由王某代签,但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协议程序违法的问题。
其次,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就继承案件而言,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仅从继承遗产的数额的多少来判断,因为继承是非常特殊的法律问题。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不仅有财产关系,还有人身关系。即继承人之间系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又有一定的亲情和感情关系的人。被告虽然只给原告10万元的遗产,但同时在被告自己已对原告没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承诺每年给原告每人2500元"赡养费",属于法外尽义务;另外,被告给付原告的财产体现在协议上是有限的,而原告与被告之间以及原告与其外甥之间的亲情和感情是无限的.这份亲情和感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仅仅从继承遗产的多少来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是偏颇的。
再次,床位大小与实际上是否继承没有关系。由于原告考虑多方面的原因,放弃了继承权,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放弃继承本身就是原告行使继承权的一种方式。再者,床位的继承权仅仅指床位本身的财产权,和床位的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告以床位还有几十年的使用权,并把未来的收益作为继承的财产来看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是即使双方不按照已经达成的继承遗产的协议履行,原告请求继承遗产的数额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之女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但首先必须依法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多少。而要正确认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就必须先把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首先,必须把被继承人之子的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去。当然,其具体数额可以按照其创造的价值确定。
其次,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要创造者的被告,其财产也必须依法予以分割。就是说,家庭共有财产的近一半财产是被告的。
再次,必须把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的部分从共有财产中分离出去。这些财产包括:(1)位于沈阳某批发市场三楼的摊床系被告的五位亲属共同出资于1997年5月16日购买的,当时,考虑为了方便办理各种手续,就用了被告的名义。对此,有当时投资的当事人的原始凭证及历年来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细目为证。如果原告能实事求是出发,就不会否认上述事实,即摊床的真正所有权人是被告的五位亲属,而不是被告胡某。(2)位于某市凌南某号的三间北京式平房,是被告及被告大哥和被告的父母等人共同出资为其父母购买的。当时只是因为被告的父母不是凌海户口,无法办理房照,所以,才以被告名义办理的房照。(3)新购买的一处楼房系被告与被继承人生前为被告之子买的,且有房屋产权证为凭。虽然房屋产权证是在诉讼期间办理的,但仅仅是对原来事实的确认,而且这一确认是房屋管理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本案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如果原告对财产有异议,只能重新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被继承人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尚欠债务4万多元,应该用共同财产偿还后再继承遗产。
【怎么打】
打官司关键在"打"。而如何"打"得好,"打"得赢,却很有讲究。尤其在今天比较复杂的现实环境中,就更有艺术了。那么,怎样才能打得好呢?。
首先,得请一名好律师。如果案情比较简单,自己又能说的清楚,说的在理,就没有必要请律师了。但往往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当事人自己又缺乏法律知识,无诉讼技巧和经验,请律师就非常必要了。律师是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与其他人相比,具有法律知识全面、诉讼经验丰富的显著优势,因而,请律师就成为人们打官司的首选。但是,必须请"好"律师。现在,律师队伍里虽然都是律师的称谓,但也不乏"东郭先生"之辈。一名好律师能帮助你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从而保证该打赢的官司能打得赢。
其次,把好证据关。现在社会上流传的"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顺口溜,固然有对社会现实客观反映的一面,但并不完全是司法情况的客观的、真实的写照。从法律上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的支持,即使有关系,也只能赢一时,而不能赢到底。因此,当事人能否把好证据关,对官司的成败至关重要。而要全面地收集好证据,运用好证据,仅靠当事人自己,往往是不行的。这时,律师的作用不能低估,本案就是最好的例证。本案中律师在答辩阶段就十分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案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因此,除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外,当事人每提出一个主张,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所以,律师应从案件事实出发,让当事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或指导当事人去收集相应证据。如本案中当事人说有一处房子,是其和其哥为其父母购买的,当时因其父母不是城市户口,无法办理房照,才以其名义办理的过户手续。于是,律师就让当事人找当时办理房照的部门证实这一事实情况。收集和运用证据固然重要,但保存证据更重要。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证据往往很难收集,因此,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很多人往往认为事情既然已经办完了,保存不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无所谓,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本案中被告提出的为其父母购买的房屋和沈阳某批发市场的摊床系他的亲属共有,都有当事人的出资和历年分红的原始记录。这为主张的提出,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怎么赢】
一是"打"法、"斗"法。打官司其实就像军事上打仗一样,要赢得战争的胜利,就必须依靠现代化的武器装备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同时,也必须有相应的战略战术。打官司就是"打"法律,"斗"法律,也得有战略战术。要打得赢,就得用足、用好和用活法律。把好法律关,为官司的最终胜利奠定基础。
法律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就实体法而言,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由于继承案件种类很多,不同案件法律依据是不一样的,因而,打官司的过程就是"寻找"法律的过程,当事人必须针对具体案件"找"相应的法律依据。就本案来说,首先要确定"遗产"有哪些,这就必须把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剩余的部分才是"遗产";然后,再确定--谁有权继承遗产?本案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儿子;最后,依法分割遗产。
就程序法而言,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本案中,原告起诉时,只列胡某为被告,而未将被继承人之子列为被告。而从法律规定来看,被继承人之子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因此,当事人应该主动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依法追加被继承人之子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被继承人之子以原告身份主动参与到诉讼中来。舍此,别无他法。此外,被告提出:沈阳某批发市场三楼摊床系被告的五位亲属共同出资于1997年5月16日购买的;位于某市凌南某号的三间北京式平房,是被告及被告大哥和被告之父母本人等人共同出资为其父母购买的。对于这两点,因为有案外人主张权利,作为人民法院要么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先析产然后再继承;要么将与本案有争议关系的财产另案处理。当事人应该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二是掌握庭审技巧。此案由于原被告最先有一份协议,在签订第二份协议时,被告就把第一份原始协议当场撕掉,但被告有此协议的复印件。而原告张某在第一份协议上签字画押,第二份协议由其夫代签,现在又以此为理由,提出程序不合法。所以,此节事实的确认非常关键。由于原告有意回避这一事实,因而,不能指望其拿出这份原始协议;只能利用庭审,让原告先承认这一事实,然后被告再把手里的复印件拿出,这样,就不会因原告否认这一事实而陷入被动的境地。当然,庭审技巧不仅仅这一点,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的艺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签订了《继承遗产协议书》,但该协议未明确王某的遗产数额,原告人对此存在误解,因此,可寻求司法救济。且继承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不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尽管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分割遗产,但协商不成时,并不因此丧失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因而,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按法定继承作出了判决:被告胡某再给付二原告152637.50元。对于沈阳某批发市场三楼的摊床和位于某市凌南某号的三间北京式平房,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评说】
笔者认为,原被告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继承来变更原来已经达成并实际部分履行的继承遗产协议是错误的。
首先,原告和被告的协议程序上合法,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原告和被告先在原告家中签订协议并经原告双方签字后,又在被告家中签订了新协议,此"新"协议和原来协议相比就其本质上并无区别,只是形式上存在不同(一分为二),并且已经部分履行了。既然原告张某承认了第一份协议,又对第二份协议的部分履行予以接受,就是对第二份协议的认可和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因而,张某虽然未在第二份协议上签字而由王某代签,但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自然也就不存在协议程序违法的问题。
其次,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就继承案件而言,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仅从继承遗产的数额的多少来判断。因为继承是非常特殊的法律闯题,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不仅有财产关系,还有人身关系,即继承人之间系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又有一定的亲情和感情关系的人。被告虽然只给原告10万元的遗产,但同时在被告自己已对原告夫妻二人没有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承诺每年给原告每人2500元"赡养费",属于法外尽义务。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这就是说,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虽然他们之间没有血亲关系,但这种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值得弘扬的,因此,从法律上肯定了这一做法,并赋予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被告给付原告的财产体现在协议上是有限的,而原告与被告之间以及原告与其外甥之间的亲情和感情是无限的,这份亲情和感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仅仅从继承遗产的多少来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是偏颇的。再次,也不存在误解的问题,即使是误解也不是重大误解。一审法院以"《遗产继承协议》没有明确遗产的数额,原告人对此存在误解,因此可寻求司法救济"为由就否认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存在着重大误解,才能予以变更或撤销。而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而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当事人既不存在误解,更不存在重大误解。从协议约定来看是给付遗产10万元,但被告每年给付原告每人2500元,直至死亡时为止,而二原告人何时死亡,是不确定的,所以,被告所支付的"赡养费"最后是多少,也是不确定的,因此,很难说法院判决给付原告二人每人近10万元就是合理的。更何况当事人已经达成了继承遗产协议,并实际履行了部分协议,根本不存在判决中所认定的"协议不成"的情况,这种司法救济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如此"法不容情"的司法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最后,床位使用时间长短与实际上是否继承没有关系。因为继承权是公民依法取得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利用共同财产所具有的经营权创造的以及将来可能创造的利益和继承没有任何关系。床位的继承权仅仅指床位本身的财产权,和床位的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原告以床位还有几十年的使用权,并把未来可能取得的收益作为继承的财产来看待,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一方面,原告考虑到多方面原因,其中包括"情"的因素,放弃继承权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放弃继承其他财产本身就是原告行使继承权的一种方式,法院有什么必要去干预他人已经行使了的权利呢?这对维护已经稳定的社会生活关系有什么意义呢?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和完善的今天,如何处理好法院的司法权与当事人"自治权"的关系,仍是值得我们司法机关认真思考的问题。
【律师提醒】
由于继承官司的特殊性,即涉及"情"与"法"的关系问题,不仅在诉前要思考好官司该不该打,而且在启动诉讼程序时,就必须把"遗产"的范围搞清楚,不能仅仅靠自己的了解,甚至是猜测来判断遗产的数量。否则,将赢了官司赔了钱,又打丢了情,真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4、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57、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由于只有张五一个人侵害了三人的继承权,因此,只能列张五一个人作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张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离婚的时候必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就财产分割达到一致意见,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起诉离婚,财产分割,首先是一方提出诉讼请求提交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法院认为,如果符合受理的条件,就会予以受理,受理之后会通知双方调解或者是开庭,双方进行辩论,举证,质证等等,最后法院作出判决或者是出具调解书。具体流程为:1、写好起诉书,向法院递交起诉书;2、按时提供相关证据;3、按照法院通知准时出庭应诉;4、法院判决。如果对于判决不服在上诉期内可以上诉。
某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某民初字第XXX号。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XX族,XX职业,住XX省XX市XX街道XX号.。
委托代理人XXX,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XX族,XX职业,住XX省XX市XX街道XX号.。
委托代理人XXX,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XXXX年XX月与张老夫妇之女张XX结婚,婚后一直与其父母居住,照顾二老生活起居.1995年张父XXX因病去世,1996年原告妻子张X因车祸去世后一直由原告照顾张母XXX.1998年张母去世,留下遗产12万元及房产一套.1998年XX月其房产和12万元由被告占据,现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张XXX的遗产:其中房产10万元、其它财产6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我是张夫妇的亲生儿子,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有权分得父母留下的全部遗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张夫妇之女张XX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相互照顾。1995年张父XXX因病死亡;1996年原告之妻张X因交通事故死亡,而后,一直由刘某照顾张妇的生活,1998年XX月XX日张母因XX死亡.死亡时遗留有存款12万元及房产一套.。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提供的结婚证、与张夫妇共同生活的有关单位证明和邻居证言、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款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法庭陈述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张父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张母、张某(儿子)、张某(女儿)作为张父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张母死亡后所遗留财产,张某(儿子)作为张母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但考虑到原告虽不能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享有继承权,但由于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尽到赡养义务较多,符合继承法“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原告适当的遗产”、“分给原告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规定,所以原告应是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其诉称分得部分遗产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认为原告不是张母的法定继承人,就不能继承遗产的理由,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而不能成立,其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张母死亡时遗留的储蓄存款12万元,应是其遗产,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张夫妇共同购置的房屋一套,由于双方未明确产权份额,应推定为双方各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对该房的价值确定问题,虽然双方在庭审中有分歧,原告认为该房价值达20—30万元,被告则表示同意(如果同意的话)按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价值为20万元确定。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应分得该房屋价值的一半,即10万元。
综上所述,张母生前遗产12万元及房屋一套,应予依法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母的遗产12万元,由原告刘某继承60000元;由被告张某继承60000元;
二、张母生前所有的地处XX市XX街道XX号的房产,归XX所有,XX对XX补偿10万元(或折价平分);
上述判决,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XXXX元,原告刘某承担XXX元,被告张某承担XX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О一一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法院判决女儿由妻子抚养,法院不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妻子仅继承遗产1/3的份额。判处情人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朋友妻不可欺
择偶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选择自己喜欢的,也要看重对方的人品。一旦轻易选错,那么后半辈子就会有无尽的悔恨。 都是在选择兄弟的时候,也要擦亮眼睛,都说朋友妻不可欺。小心你不在的时候,你的朋友插你两刀。
事情发生在南京,张军在南京浦口区承包了一家运输公司,生意异常的好,但由于生意繁忙的原因,他一个人顾不来,所以他雇了一个30岁的安徽人来帮忙,名字叫黄强让黄强来帮他管理交通工作,但是没过多久自己是位好兄弟的黄强竟然对自己的妻子产生了好感。没有想到这种好感不是单向的,而是两个人双向奔赴,两个人就这样躲起来了,在张军注意到两个人有不正当关系之后,妻子对张军表示已经和黄强断了联系,不会再有下一次了。
然而妻子的话并不是真的,她仍然和黄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而黄强为了能继续保持这种关系,趁着酒劲拿着菜刀来到张军家,对张军说把你的妻子交给我吧,我会好好照顾她。张军直接拒绝了,黄强很生气,直接把瘦弱的张军打倒在地,拿起自己带的菜刀,两次割破他的胸部,张军抢救无效。
事情发生了以后,警方把黄强捉拿归案,并且黄强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得知自己的情人伤害了自己的丈夫,妻子立马向巷浦口区法院珠江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共同财产,自己拥有财产进行分析和继承的权利,夫妻共同房屋及附属车库11号转为他抚养儿女的财产。然而这一套房子已经由张军的父母张明夫妇居住。
老人丧子之痛
这对老夫妇也是一对命苦的夫妇,张军是他们的独子,张军的去世对两位老人无疑是晴天霹雳,以后养老都是一个问题,更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自己的儿媳,竟然要求他们搬离这套房子。儿媳还去法院起诉分割家庭财产,在他们看来,儿子的死和儿媳脱不了干系。如果不是儿媳找外遇,儿子也不会惨死于他手人之手。
两位老人非常不理解,为什么儿媳还有分割财产的权利,自己还有一个孙女不想让孙女交由儿媳抚养,认为儿媳是一个不道德的人,孙女交给他抚养只会影响孙女的成长。
法院最终判决
虽然李梅(张军妻子)婚后出轨的行为违背了社会的公德,引起人们愤恨,但是在法律上来讲,他仍然有相应的继承权,也有抚养女儿的权利。所以女儿会继续交给李梅抚养,在法律层次上来讲,李梅并不能享有全部的继承权,只分为1/3的继承权。
李梅为了安抚老人拿出3万元赔偿公婆,张明夫妇也搬出了原本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