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赔最高院指导案例一天多少钱

2023-03-10 10:13:34

大家好,本文将围绕停运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还是侵权人赔付展开说明,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很多人都想弄明白的事情,想搞清楚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商业险是否承担需要先了解以下几个事情。

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赔最高院指导案例一天多少钱

牵引车停运损失一天是多少钱

5.4元/吨/小时×8小时/天×核定载质量×40%。牵引车就是车头和车箱之间是用工具牵引的一般的大型货车或半挂车,也就是该车车头可以脱离原来的车箱而牵引其它的车箱,而车箱也可以脱离原车头被其它的车头所牵引,牵引车停运损失一天是5.4元/吨/小时×8小时/天×核定载质量×40%。

营运车辆停运费赔偿标准2021,停运损失费保险公司承担吗

;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受害方是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为经营活动,那么在车辆维修这段时间内,受害方因无法正常进行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都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

      简单来说就是,营运车辆停运费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方的在维修车辆这段时间内的误工损失为准的,也就相当于误工费。营运车辆的误工费就是收入乘以误工时间,物攻的收入则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一般保险公司会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停运损失费不予赔付。

      

      需要注意,对于停运损失费,保险公司是不会进行赔付的,一般保险公司都会在合同明确指出,停运损失费不予赔付。

      就比如交强险,明确规定具有以下损失的,交强险不予赔付: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停电、停业、停驶、停气、停水、停产、网络中断、通讯中断等各种间接损失,或受害人的财产因市场价格等变动,而造成的贬值,或因维修导致价值降低等各种间接的损失。

      

      再来看看商业险,商业险中的三者险主要就是赔付第三方人员的损失,三者险也明确指出,出现以下情况时,保险将不予赔付。被保险车辆出现交通事故,造成带三方人员停电、停业、停驶、停气、停水、停产、网络中断、通讯中断等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方间接损失,也就是停运损失费,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但是可以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情况以实际的损失为准。

停运损失费保险公司承担吗?

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车辆停运损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被保险人导致的车辆停运不在财产赔付责任限额中。

拓展资料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法院关于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是怎样认定的

(一)停运损失计算

应明确,主张停运损失的前提是受损车辆属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无法从事经营活动,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和固定费用支出。同时应注意的是,停运损失的主张期间应限于事故车辆合理的、必要的修复期间,其他期间不予支持。

(二)停运损失赔付

停运损失的赔付责任人,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该损失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赔付;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损失应由肇事责任人直接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我们认为,停运损失的本质属于财产损失,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应由交强险在2000元的限额内优先赔付。但停运损失毕竟属于财产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对间接损失不予赔付,不足的部分只能由肇事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3款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道路交通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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