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7 10:29:18合同纠纷公务员职务任免的主要类型包括哪些
大家好,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问题,公务员任免制度是关于公务员职务任免形式,公务员职务任免的主要类型包括哪些方面,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职务的任免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法律分析】: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包括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4种方式。委任制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一般是由主管领导或领导机关根据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出任职人选,经干部人事部门考察,任免机关决定后正式任命。考任制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
(1)选任制。选任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2)委任制。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3)聘任制。聘任制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来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任职方式。
公务员任用方式
(一)任用方式的种类
任用即选拔和使用,就是通过对工作人员的任职增加其职务责任。任用方式,就是选拔使用工作人员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委任制
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一般做法是,由主管领导或领导机关根据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出任职人选,经干部人事部门考察,任免机关决定后正式任命。
2.考任制
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或其他方法,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确定任用人选。考任制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自明清科举制实行以后,考任制度就成了我国古代官吏任用的一种主要方式。实践证明,实施考任制有利于实行平等竞争,有利于不拘一格选人才。
3.选任制
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比较适用于体现民意的工作人员的任用。我国公务员中的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均实行选任制,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
4.聘任制
即由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任用方式。用人单位需与应聘人员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聘任人员按合同履行职责,并享受合同规定的各项待遇。聘期满后,聘任关系自行解除。如果需要,双方还可协商续聘。聘任制的优点是有利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双向选择,有利于实现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
(二)公务员的任用方式
国外公务员大多采取考任制和委任制两种方式。
有的国家无论是高级还是低级职务都采取考任制,还有的国家则规定低级职务采取考任制,高级职务采取委任制。在晋升职务时,也有两种情况。有的国家规定在本层级内晋升职务采取委任制,跨层级晋升必须采取考任制,即先通过考试取得上一层级职务的任职资格,再通过委任取得具体职务。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用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也就是说我国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以委任制为主,大部分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委任制具有任用权力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在实行委任制的情况下,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和辞退,这对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再者,委任制在办理任免手续上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因为委任制具有以上优点,所以委任制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但委任制与选任制、考任制相比,容易滋长任免机关或主管领导的主观随意性,容易造成职务能上不能下,人员能进不能出。因此,在对我国公务员实行委任制时,应当注意发扬民主,提高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强化激励竞争和新陈代谢机制。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在总结以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公务员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有利于打破单一的任用方式,破除论资排辈的观念,有利于促使被任用者发奋努力,创造优异成绩,有利于打破“铁饭碗”、“铁交椅”,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应当逐步推广。
公务员的任职形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任职形式即选拨确定任用对象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形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聘任制。
选任制是指由人大通过选举确定任用对象担任一定的职务,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契约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方式。
公务员的任职形式特点:
1、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2、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3、聘任制公务员则依合同确立机关与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公务员的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它包括经过考试录用、已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公务员的任用,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升任、降任和平级转任等。
我国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1.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扩展资料
限制条件:
1、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的兼职,必须对拟兼职人员的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工作量,及本人的工作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经审核确定能够胜任,并按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批准,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2、为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梯度结构,国家拟规定担任不同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最高任职年龄。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最高任职年龄时,任免机关应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任命非领导职务或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公务员的任职原则及程序。
公务员四种任用方式分别是委任制、选任制、考任制、聘用制,四者的共同点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不同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进入途径不同。
选任制由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通过,来决定职务的任免。
委任制,亦称任命制,与选举制相对应,由立法机关或其他任免机关经过考察而直接任命产生行政领导者。
根据统一标准,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程序,选拔任用国家公务员。
聘任制是机关与拟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任命公务员。
二、适用对象不同。
选任制、委任制产生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者,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决定任命。
考任制适用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聘任制适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三、管理依据不同。
委任制、选任制、考任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来源于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
聘任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来源于公务员相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选任制
百度百科-委任制
百度百科-考任制
百度百科-聘任制公务员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扩展资料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扩展资料:
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一)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