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0 10:20:19债权债务构成国际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私法所包含的规范中占主导地位的是,以及构成国际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哪些内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国际私法中居所,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区别如下:
一、定义不同
居所,公民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住所,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二、法律规定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来确定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确定长期居住,是不是打算或法律以此为处理民事行为的中心。
民法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标准,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三、划分(居住时间等)不同
居所与住所不同,一个公民可以有多处居所,但大多数国家规定一个人只能设一处住所。
居所是指暂时居住地。但暂时居住不是短时间居住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居住的意思。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不定期居住意愿,通常是为了某种目的,如谋生、经商、求学等而作非长期居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住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常居住地。
国际私法中,用国籍和住所(或惯常居所)为连结点通常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等问题。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我国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我国法院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我国法院就只适用中国法。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民法通则》对有关扶养义务的准据法问题也规定了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即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抚养关系和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抚养关系。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
我国最高院1988年意见中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楼上的朋友地回答值得商榷.
所说的刑法,行政法是公法范围的,不涉及国际私法。另外合同法适用的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际私法法条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内法包括《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继承法》《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事诉讼法》《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条。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包括的部分法条如下:
《民法通则》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扩展资料
国际私法的产生条件
①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涉讼财产在外国,或者涉讼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国外。
②各国民法互相歧异,例如对合法婚姻年龄、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违约法律责任等规定有所不同。
③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国同不少外国以条约相互给与对方法人以注册商标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在执行这种条约时,有时会发生一个法人是不是对方本国法人的问题,就是法人的国籍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各国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欧洲大陆各国主要采取管理中心主义,以法人的社会住所即主事务所所在地国作为其本国。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以法人设立地国作为其本国,换言之,法人按照哪一国家的法律设立,即具有该国国籍。
中国受理商标注册的机关,要决定一个外国法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只能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独立于民法典的编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曾令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法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际私法讲义。
法人住所,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住所,是指法人主要长期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法人住所的法律意义在于: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诉讼管辖地、国际私法上决定准据法的根据、决定法人清算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包括主体认同、事实上的接受、总的表现和确定的意图。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主体认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一项协议有明确的认同,事实上的接受是指当事人采取了行动或表现,以证明其明确接受了另一方的条件,总的表现是指当事人通过其表现,以证明其同意接受条件,确定的意图是指当事人有意图接受协议条款,而不是无意之举。
构成要件:
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这是因为如果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法院地法,那么该案的法律适用就只涉及一个国家即法院地国。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这是因为如果这个从属的次要问题如果没有独立的冲突规范、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不具有独立性,那么强调主要、次要问题就毫无意义。
3、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如果二者相同,区别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也毫无意义。
扩展资料:
由于先决问题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性,故需要单独考虑其准据法。当时国际上并没有确定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统一作法,理论上大致存在两种对立的主张,从而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见解:
1、梅尔基奥、温格勒和马丁·沃尔夫等学者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适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家的冲突规范来确定。此种主张强调随附性,认为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是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人为分割主要问题与先决问题。
2、求得二者协调一致的判决结果,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指定了主要问题的准据法的情形下,将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法律用于解决先决问题就顺理成章了。
3、拉佩(Rappe)等学者则持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的意见。此种意见主要考虑了先决问题的相对独立性,既然先决问题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问题,其准据法就应当与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一样,由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先决问题。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故意;(2)从规避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法律;(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的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因素来实现法律规避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行为已经完成。法律规避有时也发生在区际、人际(如不同的宗教信徒之间)的法律抵触之中。
意义:是确定属人法的依据;是民商事法中准据法的主要连接点;是确定案件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自然人住所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对于积极冲突的解决,有以下几种主张:
1、以个人的意思选择住所。该说主张,一个人有多个住所时,应由当事人选定其中一个住所地的法律为其属人法。但有人认为,听任当事人选择住所,并不是解决住所积极冲突的好办法。因此,世界上真正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几乎没有。
2、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住所,如果其中一个住所在法院地国,法院地法就优先适用,即以法院所在地的住所为准。但反对该说的人认为,法院在哪里,就以哪里的住所为准,这使当事人的属人法难以稳定。
3、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确定一个住所。例如,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应适用财产所在地法或本国法的规定来解决。
4、根据住所冲突的具体情形选择住所。该说认为,住所冲突的情形不同,若以一个相同的模式去解决很不合适,故应根据住所冲突的具体情形选择一个合适的住所。该说主张:第一,内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选择适用内国法为住所地法。第二,外国住所与外国住所发生冲突的,根据住所取得的时间,或以先取得的住所为住所,或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如果一个人同时取得两个住所,或以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住所为住所,或以当事人现在居所地的住所为住所。当事人无居所的,则以父母的最后住所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