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0 11:25:52债权债务城市违章建筑归哪个部门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城市的违章违建归哪个部门管?,以及城市违章建筑应由哪部门处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房屋违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现实情况中一般是由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的。违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等、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胡悉点,并且很多违章建筑还隐匿在合法建筑里面。违法建筑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坏了城市风貌,并制约城市健康发展和城乡规划执行,也影响了城市的未来发展。违章建筑不仅要被拆除,违建当事人还要承担拆除违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根据各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法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3、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
4、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小区违建范围及处罚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5、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6、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7、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8、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分析:城市综合执法局,就是城管。但是拆违建过程中同时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
按照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准许,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行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违章建筑,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管理,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