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15:19:44刑事辩护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大家好,给大家分享一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对美国的借鉴意义,很多人还不知道这一点。下面详细解释一下。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
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要求三权分别属于议会、国王和法院。
三权分立学说的意义
1)起到防止专制,保障自由的作用。
2)他的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选择三权分立的政体,是其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的产物,也是由其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当年参加制宪会议的代表基本上来自上层社会,他们为了维护自身所代表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害怕较能反映下层民众意志的立法机关享有最高权力。因此,制宪会议特意在宪法中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及权力,以限制普通民众对国家政治的直接参与,为有产者的私有财产和自由提供双重保险,有效地保障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运转。
孟德斯鸠的学说主要是三权分立,这个学说队对于西方国家影响深远。
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采取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打个比方:中国古代的鼎,三条腿,缺了谁这鼎都会倒!所以美国三权分立的这种体制就像鼎的三条腿,缺了谁都支持不住美国这个国家,这样三个权有相互合作 共同支撑的关系另外,三条腿谁也不管谁,各自发展,你的这条腿缺了个口还是断了另外两条腿就开始压迫你,攻击你,使你老老实实撑着你那个地儿,所以美国这三个权又有相互攻击相互监督的关系!中国的古老的文化早已能够将美国最引以为豪的政治体制解释个透,可以这样说,你们美国人吃的津津有味的是我们中国人吃剩下的!三权相互监督相互支撑构成了美国最成功的体制,在中国古老的鼎中早已有了定论1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J.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孟德斯鸠的话,主要就是三权分立。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
政治上的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例如: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权分立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实现了依宪治国的目的,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面貌。
三权分立的学说起源于孟德斯鸠,被美国真正贯彻实施,三权分立虽侧重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独立,但更重要的是三者间的制衡。英文为 check and balance,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就在于预防权力的独裁和无止境,基于政府是邪恶的,需要制衡和约束。权力平衡而致使政治结构稳固,不会有过激的革命产生。三权分立的缺点是行政执行力弱化,政策难以被议会接收或议会的法案难以贯彻。
议行合一就是议会和行政一体,这种体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可见一斑,这种体制的目的克服了三权分立的缺点,在一个新兴发展的政治体制中它可以最大化的贯彻国家意志,完成许多三权分立的国家中难以完成的成就和任务。他的缺点更是显而易见,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制度本身都有各自的优缺点,有些制度是好的,可是嫁接到一些政体之上便完全被扭曲了,比如民主制在非洲造成的危害,一个政治体制的优劣并不是单单看政治制度本身的,必须结合到社会结构等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才可。
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制约权力、防止专制的目的。如美国两百多年以来,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导着美国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国政治的长期稳定。社会主义国家采取“民主集中制”以及“ 议行合一”制度来保证权力的纯洁性和人民性,但对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机关打着人民的旗号滥用权力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与国家权力抗衡,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三权分立的合理内核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从实践上看,我国也存在着立法(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职能的区分,机构的分离,权力的分工,以及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行政诉讼纠正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等权力制约关系。但总体上看我国对国家权力比较重视分工(机构的分离和职权的划分),而缺少对权力的制衡。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前,似乎没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净化权力的方式是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对权力约束基本上是以自律为主的。但任何权力缺乏制约和规范都会自我膨胀,并趋于腐败,就是特殊材料制成的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因此,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
从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看,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高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因为人大从性质上讲是一个全权性的机关,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上,人大不可能代表人民行使全部的国家权力,而只能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等一些重要的权力。长期以来,由于党政不分、代表素质低下等原因,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实际并未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但随着民主进程的发展、人大地位的提高,将来人大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时,这种“全权性机关”的性质导致的必然结果就是其不受任何制约,尤其是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本身就有行政化的倾向,如仅受每年会期不超过20天的人大的监督,权力更会膨胀,这种情况一旦成为现实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绝非福音。有的学者提出建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核审查制,都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填补我国目前实际存在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的权力真空;二是对人大尤其是人大常委会权力滥用的防范。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深入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使司法机关能配合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制约;同时,应配合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尽快制定完善的司法人员资格法,让高素质的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并对司法人员的枉法行为以重惩,建立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保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三权分立不应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我们要在观念上对其重新认识,摒弃偏见,吸收其合理成分,借鉴其经验,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国家权力运行走上法治的轨道,建立起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洛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产生影响的原因是打破封建专 制主义价值传统,传播启蒙思想。
学说意义
1)起到防止专 制,保障自由的作用。
2)他的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 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
三权分立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互相制衡。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采取的是三权分立制度。
1、立法分支(legislative branch)负责制定法律(makes laws),归于美国国会(US Congress),美国国会由参议院(senate)和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构成。
2、行政分支(Executive Branch)负责执行法律(enforces laws),归于美国总统(president),任期四年(a four-year term),并可连任一次。
3、司法分支(Judicial Branch)负责解释法律(evaluates laws),归于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共设包括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在内9名大法官。
扩展资料:
美国三权分立的好处和坏处:
1、从理论上看,所谓的“三权分立”其实是反民主的,这是要否定多数人的决策,然而“西方民主”的基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实行“三权分立”后,就有可能变成多数服从少数。
例如,总统是1个人,他可以否决由几百人通过的法案,这可以看作多数服从少数。因此,有人说美国总统拥有“帝王般的权力”。
2、美国“三权分立”的坏处也很明显,这套制度很容易引发总统和国会之间的矛盾。如果总统和国会多数派不属于一个政党,则很容易互相扯皮,国会也可能给总统使绊子。
如此一来,必然会造成美国政府的低效率,有人说美国政客将绝大多数时间用于争吵和推卸责任,还有部分时间用于自卖自夸,最后执行的时间只占一小部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对美国宪法的制定产生很大影响的学说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又译夏尔·德·塞孔达·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 - 1755年2月10日),法国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得到了很高的荣誉。曾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
1748年,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Philadelphia)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资产阶级性质的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总统制民主共和政体。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是把国家权利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这三个权利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为资产阶级民主提供了理论依据。并深刻影响了包括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一系列资产阶级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