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2023-02-22 11:28:04

大家好,本文将围绕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法律变迁展开说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是一个很多人都想弄明白的事情,想搞清楚夫妻共同债务人的法律规定需要先了解以下几个事情。

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夫妻共同债务 承担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 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也有权利约定由一方对夫妻债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但是夫妻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夫妻债务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 债务 ,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 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在201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首先,一方在婚内对外有欠债的,另一方要是不知情没有签字,事后也没有进行追认的,那通常就是认定为 夫妻个人债务 。除非这笔债务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也是用于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那么才有可能按照共同债务对待处理。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 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 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债务最新法律规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共签共债。所谓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换句话说就是共同举债,共同签署名字。该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引导债权人在进行大额举债时,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事代理权。所谓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生活的日常小额开支,例如,借钱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交水电费、孩子学费等日常开支。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什么规定

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在实体上认定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则应由一方单独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下列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财产清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个人名义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超过家庭负担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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