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孕妇被辞退如何争取三期工资

2023-03-10 11:25:31

大家好,小编为大家解答上海怀孕期间被辞退会有什么样的补偿的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上海孕妇被辞退如何争取三期工资赔偿,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孕妇被辞退如何争取三期工资

孕妇被辞退如何争取三期工资

孕妇争取三期工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劳动单位在孕妇三期期间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提出申请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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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辞退如何争取三期工资

孕妇争取三期工资: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劳动单位在孕妇三期期间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提出申请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妇被辞退如何争取三期工资

孕妇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等合法的方式来争取三期工资。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的,则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依法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未投保的,则产假期间的工资以依法由单位来支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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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辞退如何争取三期工资

孕妇争取三期工资:根据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劳动单位在孕妇三期期间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提出申请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期被辞退可以拿到三期的赔偿吗

辞退孕妇不需要赔偿三期工资。一般都是会按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来进行支付,一般给予劳动者的赔偿是每工作一年就会支付二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果没有满一年但满了半年以上也会按二个月的工资来进行计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若有正当理由需要辞退孕妇的,也可以辞退,但是应当支付相应补偿金的情形,必须支付到位。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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