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3-18 12: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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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轻伤和重伤的鉴定标准

轻伤,重伤是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鉴定标准。在刑事案件中,法医进行伤情鉴定的判定标准是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根据该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等级。具体的判决情况也还是需要看根据机关来判断。国家对于这种情况的鉴定标准表述还是很清楚的。

【法律分析】

A.1 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A.2 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A.3 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A.4 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A.5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A.6 等级限度: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体损伤鉴定程度标准中,是按照什么判断原则的?

轻伤、重伤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判断标准。 刑事案件中,法医进行伤情鉴定的判定标准为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根据该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伤三个阶段。 重伤是指残废、容貌破坏、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者其他严重伤害人体健康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人的肢体或者容貌损伤。

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人的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对轻伤的判定,现行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相关部门。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以及损伤造成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为鉴定依据的。

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结果为辅,综合鉴定。 容貌损伤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以损伤结果为主,损伤当时损伤情况为辅,综合鉴定。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损伤后可以进行鉴定; 以致伤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应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伤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天后进行鉴定。

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提出鉴定意见,但必须说明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必要时需要进行复查,进行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损伤,在临床治疗结束或伤情稳定后鉴定。轻伤、重伤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判断标准。

最晚的人体伤害鉴定标准是哪一年

最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201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通过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全国统一标准吗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都是全国统一标准。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的赔偿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适用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鉴定,不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制定发布,最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180-2014 代替了原GB/T 16180-2006,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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