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3 12:36:41房产纠纷老师侵犯了学生隐私权,受教育全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大家好,给大家分享一下老师侵犯学生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吗,很多人还不知道这一点。下面详细解释一下。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已侵犯学生隐私 只是是否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还有待损害结果是否达到目前我国保护程度的讨论 。
理由如下:
1、我国隐私作为人格权的内涵 属于绝对权范畴 任何人不得侵犯 隐私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只受自己意志支配的 。
而且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 不论学校是否在行使监督保护学生的权利 在学生隐私面前 学校权力或者权利的行使都不得突破 。
2、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不仅限于“宣扬”,“公布”,“披露”,事实上,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调查和干扰等。
只要具有违背学生对本人隐私处置的意愿 不论学校采取何种形式的行为 都已是侵犯学生的人格权。
举个很生活的例子 爸爸妈妈偷看小孩子的日记 。
难道说 爸爸妈妈没有向外声张就不属于侵犯隐私了吗? 如果答案是不属于 那么为什么要制止不提倡 毕竟爸爸妈妈多了解小孩的真实想法更有益于沟通和教育。
3、侵害隐私的后果,就是个人的秘密信息被揭露、被公开、被干预等。由于信息是无形的,那么,隐私受到侵害的后果,就不象客观物质被侵害一样有客观外在的损害后果。侵害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因为受害人的隐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侵害隐私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隐私被披露而被辞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进行治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那么在这里 教官长时间在厕所 你认为他会不会偶尔有意无意看到些什么呢?如果你说他绝对不会,那么为什么还会有人感到不安、焦虑呢?这种看到,对于不愿被看的人,难道不是一种侵害行为?学校难道就不该对此有预见性?应有预见而仍为之那是什么行为?难道不是故意? 对于厕所这样一个阴私空间,学校的监督权力的突破,是不是一种侵犯行为?性质上和撬开你带缩的抽屉根本没有区别。
4、正是因为上述的特殊性,隐私侵犯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不用再说。
你看一下我的回答对不?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自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科技手段和现代传媒的普及,使猎取他人隐私、满足好奇心理、或达到商业及政治目的的社会现象已屡见不鲜,如今,涉及隐私权的案例呈上升趋势。
隐私权是什么?
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权的特征有: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得隐私权以及隐私观念,它至少是一个人格尊严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它体现一个人,人格,人格尊严这样一个东西。
“支配或控制隐私权”
和别人分享、在总结由纯属我个人事件当中可以阐发出来的公共的意义叫做支配或者控制隐私的权利。
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隐私权的一些具体事例?
1、 人大法学院教授:比方说电视台里面,你经常可以看到,比方说为了反映农民生活好起来了,画面上就会出现一个农民兄弟咧着大嘴在那儿点钞票,这时候记者的话筒就会过去了,问:“大爷今年收成好吗”,“好啊”,“挣了多少”,非要他说出来,“一万五呢”,他非要说出来,不会觉得说这有什么不对呀,其实这是隐私啊,我的财产状况,我的收入状况,结果全国人民都知道了。
2、 在美国,一个名叫辛西娅�6�1阿米斯特德的31岁妇女的遭遇更让人同情。一次,辛西娅一不小心把她的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地址留在了网上,不久即遭到一个匿名者不间断的信息攻击。此人在网上散布了大量关于辛西娅的诽谤言论,并向她发了大量下流的E—mail信息。她的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地址都与色情网站相链接。为躲避因特网对她的攻击,辛西娅在短短一年中搬过三次家;为防不测,她还申请了携枪执照,学会了射击。令她可悲的是,针对此类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件,执法部门却由于缺乏相应的专门技术而显得无能为力,在法律上也找不到定罪的理由,因此目前还不能够通过合法手段制止这类网上犯罪行为。
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解释?
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主要是这样几个:一个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第二个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生活中怎样防治隐私权被侵犯?
此处我们仅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例子。
在申请邮箱、个人主页和进行网上购物之前,网站往往会要求网民们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电话、信用卡号码、家庭住址,甚至是在金融、医疗、税收等完全属于个人隐私方面的资料。由于网站可以在网民的电脑里设置一种叫做“小甜饼”(Cookies)的记号,它可以帮你记住经常使用的一些密码,使你不必每次重新输入。要是你常在网上购物,它还可以记住你每次购物栏里的内容。
首先,可以考虑注册一个专门用于商业网站注册信息的邮箱,免去查看信件时收到广告信的烦恼;其次,年龄电话地址等等能不填写就不要填写,如果必须要填,确定用途以前不要填写真实资料;最后,信用卡号码无论如何要在确保安全之后才告知网站。
结语
我们国家虽然提倡以法治国,但是还有很多人随意地触犯法律。其中最严重的可能就是隐私权了。许多家长都有私撕孩子的信件,偷看孩子的日记等,他们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未成年保护法的隐私权。而他们都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的。有的家长还强词夺理地说:“你是我的孩子,我违什么法?”
这不得不说是一种法律上的愚昧。
其实家长只是隐私侵权者中行为并不严重的一些,隐私权的侵犯在社会上更多。那么我们真的需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隐私侵权说“不”了。
老师对于王文生仅仅只是侵犯了他的受教育的权利;对于隐私权和名誉权,由于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所以不构成犯罪,只能从道义上进行谴责;王文生的死亡和老师没有必然因果联系,所以不能构成犯罪。但是文中提到王文生自杀前一晚赵老师评理一事,结果第二天王文生就跳湖自杀,所以不排除老师杀害王文生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既有可能不是自杀。声明:仅为个人推断。
办法:
给老师善意的提醒。
写匿名信给校长举报老师。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拓展: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 但是,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例如,当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时,个人财产状况、储蓄状况就要接受调查。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