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2023-03-13 1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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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制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什么相当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什么相当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实施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准备实施,组织所需的人力、物力、资金;研究和确定具体实施的计划,包括实施的方法、手段、程序等;协调相关的各个方面的行动,使其步调一致;及时掌握信息反馈,调整计划,纠正偏差,并对具体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实施结果的检查、分析和衡量,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根据不同的管理目标和不同情况,行政实施可采用不同方法。直接实施或间接实施。前者为行政组织直接实现行政决策,后者则是依靠社会组织、群众团体以及个人等非行政组织实现行政决策,行政组织只起控制、监督作用。

常规实施或非常规实施。前者是按照既定的行政程序和实施手段处理经常反复出现的行政事务;后者则是对于过去没有进行过的或非常复杂、重要的行政问题,采取新的或特殊的实施方法。行政手段实施或非行政手段实施。

前者是通过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手段实现行政决策;后者则借助经济手段、社会影响、行政诱导等方法实现行政决策。在行政实施中,这两种手段往往结合使用。

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行政处罚法》已实施23年,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很好地理解和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机械适用法律条文,往往给相关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了如何适用“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如果处罚过度,则非但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使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拖延或抗拒执行处罚,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也不利于树立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仅仅依法律对某类(种)违法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罚,仅仅实现了处罚法定及一般的公平,实现不了“过罚相当”原则。要实现“过罚相当”原则,就需在处罚法定的基础上,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如事后行为、处罚目的、社会效果、国家当前的政策等诸因素综合考虑,做出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是行政处罚中最为常见的罚种,罚款额的选择直接体现过罚是否相当。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特别要落实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系列方针政策,作出“过罚相当”的罚款决定。

从轻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幅度的中等线以下至最低幅度以上的处罚。

减轻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最低幅度以下的罚款。很多行政机关认为,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幅度。只要相对人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或者结合当前党的方针政策,应该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必须给予法定最低幅度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中的减轻罚款,与刑法中的罪责刑相当原则中的减轻刑罚,法理和目的一致。

从重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幅度的中等线以上至最高幅度内的处罚。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生命安全、健康安全和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必须从重处罚,涉嫌违反刑法的,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不予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认定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很多行政机关适用从轻罚款,代替了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既要遵循合法性原则,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损害(比例原则)。如果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直接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作出变更的复议决定和判决。因为根据法理和法律适用的原则,当行政处罚的内容,违背了法定原则时,行政处罚无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生效判决中,以行政机关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比例原则)为由,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例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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