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多少个婬秽视频可以定罪

2023-03-08 14:13:32

大家好,给大家分享一下传播量达到多少属于违法侵权,很多人还不知道这一点。下面详细解释一下。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传播多少个婬秽视频可以定罪

传播多少个_秽视频可以定罪

20个。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视频数量达20部能够定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_秽视频罪量刑标准

传播淫秽视频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公共空间上传20部以上的淫秽视频,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上传40部以上的淫秽视频,则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法律规定,同样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传播污秽视频立案标准

传播污秽视频 立案 标准: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 违法所得 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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