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8 16:29:10合同纠纷登记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要离职了怎么办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已经离职公司财务负责人还是我的名字怎么办,具有一定借鉴价值,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下。希望大家阅读完这篇文章后大有收获,下面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到当初办理税务登记与财务登记的机关。书面写个离职声明,找负责你原公司的专管员签字,表示有权机关已知悉。以后哪怕有事,持有这个声明,你就可以免责。
专管员不签的话,可以回原单位找主管或者会计签,盖公章,有同样的作用。
二、在当地官方报纸上登报声明,从某年某月某日起已脱离原公司,原公司所有会计事项与自己无关。保留好登报收据及刊登报纸,可以作为离职证据。
三、从原单位取得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就可以从法律上证明你已离开了原公司,不再承担其后发生的相关责任。
四、从现任单位取得就职合同、录取通知书等。保留好。如果可能,咨询一下,是否能够公证。公证书是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扩展资料
一、注意签名或盖章。离职之后,除了自己不再签字外,要及时收回所有印鉴。
税务登记与财务登记上登记的会计人名,只能证明是登记用途。真正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是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报销凭证、单据、票证、各种财务相关合同、担保合同等财务文书上的签字或鉴章。
所以,离职之后,要及时收回所有个人图章。
二、不随意在后补文件上签字。
离职之后,对于原公司要求在原就职期间未盖章或签字的文件、合同、报表、凭证、单据,票证等补盖章、补签字时,一定要谨慎。以免离职后误签文件引发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
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维权的。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可以看到,企业不办变更财务负责人,那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扩展资料:
(一) 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营业执照;
2、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
变更财务负责人流程:税务变更表格一份。(此表格可以到国税局拿);单位财务负责人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即单位对新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财务负责人从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多拿的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要。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离职以后仍然要对之期间的财务状况负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按会计法的规定企业的财务凭证要长期保存30年 。按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制要求,财务及负责人在离职及退休前需要对相关工作办理交接手续,同时要对在职期间的财务工作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关工作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财会人员的工作内容交接,要比其他岗位的工作交接更加严格,所有的交接都必须做好交接单,并且必须要有第三人在场,作为监交人。交接双方和监交人核对所有的资料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资料交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交接单中加以说明,由交接人员负责。各类总账、明细账核对后填写交接报告,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监交人签字。科目余额交接:所有账本的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持平,并清楚地记录下科目余额的金额。所交账簿交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明细分类账等 。交接现金:并对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进行核对。印章票据的交接: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核对数量。纳税资料交接:记账凭证;抵扣联扣税凭证;纳税申报表,;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登记簿、税控IC卡等;税务登记证等;其他事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上述交接资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并人手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 如果是“财务负责人”,在“个人中心”会有“企业办税权限”。
在此处,您可以查看到具体的公司名称,如果确实是“被财务负责人”了,可以点进对应的公司在右上角进行“申诉”。
2. 申诉时有“从未在职”和“曾经在职”选项,如果是曾经在职且是近期离职的,可能是原公司没来得及去变更,需要先自行沟通提醒。
3. 申诉成功后,会有相应的人员给您打电话进行解决。
4. 协调好后,123660会发短信进行通知异议的处理进度,在“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的“我要查询”——“异议处理查询”中也可以查看。
5. 解决完以后,如果不负责任何一家公司了,在“个人中心”就不会有“企业办税权限”这个功能模块了。
为会计需要把自己没有在这个企业实名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的这个事实,光明正大的告诉税务局。税务局要是不管,那就是不履行职责,明知企业违法而不管,这可是渎职。
当然,这里的关键还是得有证明,你确确实实把自己实际情况告诉税务局了,写个书面报告,把手机的录音录相功能打开,面交税局的录像录下来。如果不给你改正,你完全可以起诉税局,一是要求税局恢复你名誉,二是要求税局履行职责,三是要求严惩渎职。
财务负责人,是指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
严格的说必须有会计师资格、从事会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人才能胜任。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