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事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2023-03-27 10:29:40

大家好,小编为大家解答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最高为的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对我国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国的刑事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刑诉法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一、什么是刑诉法诉讼时效,有哪些种类 民事诉讼时效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一种时间制度。在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 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时效分为两种: 追诉时效 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我国 刑法 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追诉时效完成,是 刑罚 请求权消灭的重要事由之一。 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被判刑的人执行刑罚有效期限的制度。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后,只有在行刑时效期内,刑罚执行机关才有权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期间内所判处的刑罚未执行,超过行刑的时效,便不能再对犯罪人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行刑时效完成,是刑罚执行权消灭的一项重要事由。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追诉时效,对行刑时效未作规定。

二、刑诉法诉讼时效有多久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 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 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 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 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 从犯 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致人重伤的法定刑是3~10年,如果是特别残忍手段造成重伤或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得看具体的受伤程度,最好有个鉴定 无论是日常生活中,还是工作岗位上都对我们有好处。我们越了解它,就越了解法律,当有人侵犯到我们的合法权利时,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我们。

刑事诉讼时效

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具有预防犯罪、保障人权、保证量刑制度的落实、实现法律正义等诸多价值,因而设立该制度很有必要。我国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实施以来总的来说还是卓有成效的,但也存在着用语表述不当,过于严厉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刑法》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诉讼时效的计算

1. 犯罪嫌疑人犯罪成立之日就可以计算诉讼时效。

2. 犯罪嫌疑人从犯罪实施之日起就可以计算有效的诉讼时效。

3. 犯罪嫌疑人从制造危害并造成严重后果之日,就可以计算有效的诉讼时效。

4. 犯罪翻译人从犯罪结果之日就可以计算有效的诉讼时效。

5. 犯罪人员想要实施犯罪,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实现犯罪的,从犯罪中止之日,就可以计算有效的诉讼时间。

6. 犯罪嫌疑人连续作案的,从犯罪终了那日开始计算有效的诉讼时间。

7. 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期内,又事实了新的犯罪的,那么前罪的追诉期将会被中断,将会从新罪上面计算有效的诉讼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来源: 中国人大网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 通缉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完整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_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请问诉讼时效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

(1)关于诉讼时效的性质

根据《民法总则》第179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阅读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也不能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无效,所以诉讼时效是一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但是对下列债权请求权不能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

①支付存款本金以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诉讼时效漫画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法律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法律效力。

(1)根据《民法总则》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抗辩。

(2)诉讼时效的内容规定

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根据民法总则193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因此可以得出即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时效,法院也不能依据职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如果债务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已过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没有提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请求,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案件审理判决原告胜诉。

(3)抗辩权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规定抗辩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诉讼时效的抗辩应该在一审期间提出。

(4)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当事人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但是事后可以放弃诉讼时效的利益。

①根据《民法总则》192条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得反悔,债权人受领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民事诉讼漫画

②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二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意思表示后,又以诉讼时效已经过了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理由并非诉讼时效中断,因为在诉讼期间届满后无中止和中断的问题。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原因在于二者的合影意视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即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种类分为普通诉讼时效与与特殊诉讼时效两种。

(1)普通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 款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外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因此一般诉讼时为三年,特殊的按照特殊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提起环境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或者应该知道之日算起。

民法总则

其次《海商法》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算。但是任何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超过损害发生之日起六年,因此最长为六年。

(2)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的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起。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是诉讼或者仲裁期限,依照其他法律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起。法律另外有固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刑事诉讼期限有多久

直接起诉的期限为六个月;不服复议的起诉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不动产案件在二十年内提起诉讼;其它案件的起诉期限为五年。一、刑事案件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一般的刑事案件起诉期是一个月,重大的、复杂的、特殊的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之为自诉人。

(2)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4)被告人。是指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被提起公诉之日起称为被告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物质赔偿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物质赔偿责任的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诉讼代理人。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的起诉期限是按照刑事案件的定刑时间和轻重所决定的,每个刑事案件定刑的轻重也就决定了起诉的期限,有时间长的也有时间短的,都是不一样的。如果超过了起诉的一个期限,法律也就不在追究刑事责任。

追溯与追诉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比如某一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是这个权利么?

一、追溯与追诉的区别,追溯是追究到以往或者之前。而追诉是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在法定的时间内追究刑事责任。

二、权利和权力的理解,你可以这样区分,公民的是权利,而国家的是权力。其实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

三、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

四、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1、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3、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4、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扩展资料

追诉时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追诉时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追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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