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1 11:18:22劳动纠纷传播污秽物品牟利罪司法解释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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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是:1、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2、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八十二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一、 传播淫秽物品罪 数量的规定是什么 传播淫秽物品罪数量的规定是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 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 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怎么对传播淫秽物品罪量刑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构成本罪需要情节严重,情节不严重的不是犯罪;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而且不具有牟利目的,否则不犯本罪;第三,本罪的主体包括单位,而不仅限于自然人。 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点来看: (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的是本罪与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的界限。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 罪名 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 淫秽物品的传播不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国家对于这方面的管理制度是非常严格的,甚至于在刑法当中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罪,当然数量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够进行 立案 处理,法律当中规定的是300到600人次,情节严重的情况。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3.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