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1 10:29:57医疗纠纷员工在两处发工资,需要两处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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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同时在两个不同单位领取工资,需要由两个单位分别按照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于每个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各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你应当向其中一个单位说明不要扣除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
至于每月减除费用五千元,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可以由两个单位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都减除5000元的减除费用,年终通过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这种情况,由于每月实际多减除5000元,年终汇算清缴,肯定需要补缴税款。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在一个单位享受5000元的减除费用,并告知另外一个单位不要减除费用5000元,那么,另外一个单位在为你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员工“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中“是否扣除减除费用”栏次选择“否”,这样,在该单位预扣预缴你的个人所得税时,就不减除费用5000元了。
当然,有些省市明确规定,对于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在其中一个单位减除费用5000元,遵守其规定就好了。
要注意的是:只要按照规定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不超12万元或者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即上述情况下需要补缴的税款,就不用补缴了。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不可以
1.同一月份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任职单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无需考虑其他任职单位。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应当核实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即年终汇算清缴)。
2.个人两处以上取的工资收入,不可以由一方单位代理合并申报纳税,该事项属于个人自行申报事项。
3.现行政策,对于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要求按月合并申报,但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申请补税和退税。
个人所得税显示两个公司发工资,不需要补缴双份,只需要按照年综合所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以上内容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咱们先来看看个税改革前,是怎么规定的:
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单位各自完成扣缴申报,基本减除费用以及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费用,只能选择一个扣缴单位减除。
个人在次月的15日内履行自行申报义务,税款多退少补,一般情况下补税的情况比较普遍。
个税改革后,将工资薪金纳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
在这个前提下,(居民)个人取得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单位预扣预缴税款,分别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但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仍只能选择一个扣缴单位扣除。
等到年终后,将两处及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分别并入综合所得,如果综合所得符合汇算清缴的情形,由纳税人于次年的3-6月,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汇算清缴呢?
很简单,就是将自己两处及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合计,再减除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公积金专项扣除,看看是否超过6万元;
超过了,就需要汇算清缴,不超过,可自行决定是否汇算清缴。
个人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候,要确定一处单位的地税机关为我们纳税申报的地方。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工资薪金的合同及发放证明,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地税机关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扩展资料: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纳税的规定: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一、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个人在两个单位领取工资,由两个单位分别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固定在其中一个单位按月扣除。年终汇算清缴时将两个单位领取的工资进行合计,汇总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