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

2023-03-13 1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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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

疑罪从无是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

疑罪从无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而是在刑事诉讼法里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主要包括(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主要内容为(1)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该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2)每个人的权利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平等保护。(3)同样的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同的法律惩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根本性准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有: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新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我国刑法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具体要求为:

(1)对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处罚;。

(4)对于判处刑法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

第三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刑事司法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对刑法的解释要合理。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采取其他解释方法时,其解释结论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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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三个。具体如下: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民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刑法》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指的是法律需要明确的明文规定,才能对行为人实施处罚,没有明文规定,是不能对行为人实施处罚、加以定罪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的是行为人在发生违法行为时,行为人所犯的罪行,与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是需要保持一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在法律面前,所有行为人不论身份,只要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就必须要承受相应的处罚。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维护着刑法的法律效力,三者缺一不可,三个基本原则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第二,刑法具有空间和时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有一定的管辖原则的。属地原则,是以本国境内发生的犯罪活动为前提,如果行为人超出了本国的边境,是不适用于本国刑法的。属人原则,如果行为人是本国人,发生的犯罪活动,无论是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都是适用本国刑法的,反之行为人不属于本国人,在本国境内发生的犯罪活动,是不适用本国刑法的。刑法也具有时间效力,刑法存在生效时间,也存在失效时间。生效时间,一般是自公布之日起,或着是在公布以后的某个时间生效。失效时间,一般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公布,或着是自然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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