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6 11:25:25婚姻家庭农村房屋卖买合同有效吗?他房也不交,钱也不退,这么办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村房屋卖买合同无效情况下,用赔尝违约金吗?,以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如果无效要退钱吗,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法律分析:需要分情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当然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以及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您好,对于你的遇到的问题,我很高兴能为你提供帮助,我之前也遇到过哟,以下是我的个人看法,希望能帮助到你,若有错误,还望见谅!。双方先签一个房产买卖合同,规定了支付房款的时间及数目等情况,最好是按房产过户完成的程度付房款,如先给定金数万元,双方到房管局办理递件交易成功后再付50%,剩下的双方完税过户完成付清。可双方直接到银行划帐。
然后,双方按如下程序办理过户即可:填买卖合同、递件、交税、完税过户、领证。不同地区有时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税再递件。
填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填房管局标准版本的买卖合同,就房产价格、交楼方式、付款方式等协商好。
递件是指:买卖双方本人带相关资料去房管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买方带身份证原件。如贷款要首套房证明等还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关部门开具。卖方带身份证、房产证、房产原相关税费票等原件。交房管局买卖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版本到房管局后再签。(大城市有很多已实行网签的,就是在网上先申请预受理号和填表,再递件,免得你在房管局排队)
交税是指:房管局收件后,按其要求时间到相关税局部门交纳各种税费。买卖双方各自带身份证原件交各自的税费。
完税过户是指:买卖双方交纳各自税费后,双方一起带身份证和各自交税费的全部税票单据,到房管局审察确认已完税,完成过户,领取过户回执。
领证是指:买方按过户回执指定时间,带身份证和过户回执到房管局领取新房产证。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观看,如有帮助请采纳,祝生活愉快!谢谢!
很多朋友都在咨询农村房子买卖的事情,很不幸的是很多买卖都是不合法的,当卖家反悔了,买房人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农村房子到底能不能合法买卖呢?农村房子怎样买卖合法?。
农村房屋的买卖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一类是农村居民与本集体经济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一类是农村居民与非本集体经济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
一、对于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村房屋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已没有任何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房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对于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就是说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所以《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作出如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因此,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是不能办理宅基地过户登记的。农村的土地只是属于本集体所有,如果随意将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成员,那么无疑是侵害了本集体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三、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买卖行为法律没有禁止,只是规定,一旦村民将房屋转让他人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不过即使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也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转让行为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4)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依据如下: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第二点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户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