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6 11:25:45婚姻家庭非法传播污秽物品牟利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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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拓展资料】: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八)造成严重后果的。3.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传播淫秽物品案的量刑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投或者 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具体法条,我国《 刑法 》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现在社会上互联网高速发展,很多传播淫秽物品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 传播淫秽物品罪 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第一条第一款: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几年,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要看传播数量的多少,造成后果是否严重,是否有法定的量刑情节等来判断到底判几年。
二、司法实践中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3、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二)本罪与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 罪名 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 刑罚 的处罚。 在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时候,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如果没有达到那此时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而不能认定构成犯罪。需要注意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相区别,这两罪的刑罚是不同的,要是无法准确进行区分的话,可以 委托律师 来提供帮助。
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传播淫秽物品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此外,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