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退不换是不是霸王条款的问题

2023-03-19 11:18:05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商家不退不换是不是霸王条款的问题呀,具有一定借鉴价值,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下。希望大家阅读完这篇文章后大有收获,下面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商家不退不换是不是霸王条款的问题

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吗

这是属于霸王条款。购买的限量产品或者打折商品,一般都是缺货或者调码不均匀,肯定存在或多或少的质量问题,所以他们提前标明不退不换不属于霸王条款。只要是商家售卖的商品,都要遵守法律规定,如果是质量问题是可以退换的。如果是商场买的东西,可以找商场的相关负责人;如果这是单独的门店,大家就可以找相关的部门进行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吗

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即“霸王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签收后不退不换 合法吗

签收后不退不换不合法。一经签收,概不退换,属于霸王条款。国家的网购法,有明确规定,大部分商品适合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即使不符合7天无理由退换货,可以因质量问题退换货的。

网购注意事项

要选择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尽量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度等级较高、口碑较好、交易量大、消费者评价较高的电商。不要轻信网络引擎的搜索结果,更不能轻信和点击来源不明的网址链接。不要轻信网站宣传,网络虚拟信息和线下体验存在差距,如果有条件,应先到实体店进行体验后再下单。

要注意网络交易安全,不要在没有任何资质认证的网站下单,更不要轻易相信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直接转账至私人帐户,以及通过发给付款链接页面以及扫二维码等方式进行付款,特殊物品要考虑选择快递保价或购买运费险,要预留好快递时间,先验货再签收。

抖音卖家注明不退不换有效吗

无效。

抖音卖家注明不退不换,属于霸王条款,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不退不换的意思就是个人商品在进行购买之后,购买成功是没有办法给去进行换货或者是退货的售后处理。

商场搞促销,声称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这是否算霸王条款?

相信很多经常逛商场的人都会注意到这样的一种情况,商场里的特价商品都会有这样的标识:“一旦售出,概不退换。”最近有网友谈及这个问题,问到这是否算霸王条款,有80%以上的网友认为这种条例算是霸王条款,我也是这样认为的,商场里的特价商品一般都是商场搞促销的时候才会打折,那也不应该搞特殊化,又不是那种残次品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所以不应该有这样的要求。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这属于霸王条款。

我认为不管是不是特价商品,商家都应该为消费者提供退换服务,总可能买到不合适的商品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也要消费者来买单吧,虽然市场已经默许了这样的消费套路,但消费者碰到了这样的问题心里还是会不舒服,所以我认为这还是属于霸王条款,先是用低价诱导消费者消费,然后再概不退换,迫使消费者自己买单。

购买特价商品就应该有退换不了的心理准备。

虽然说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是属于霸王条款,但市场上已经默认了这一条准则,也就是说你在购买特价商品的过程中,即使是出现了质量问题或者是码数不对,也不能进行退换,所以在购买之前就应该有这样的心理准备,但有些衣服之类的产品又不能够试穿,所以消费者也很难做决定,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不要去买特价商品,虽然价格便宜,但买到不合适的只会给自己心里添堵。

特价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

如果说自己购买的特价商品出现了很严重的质量问题,但是商家拒不退换,我们也是可以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特价商品虽然便宜,但是要结合这个商品是否物有所值,还有自己是否真正需要,不要被低价诱导,因为特价商品都是商家的消费策略,我们不要被商家套路了。

特价不退换工商法的规定

法律分析:1、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其实是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经营者出售商品前,就已经告知消费者该商品是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的处理品,否则,经营者不能以商品价格打折为由,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2、商家“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是格式合同,按照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写了也白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购物小票上的说明也属此类单方“声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商家说不退不换是违法的吗

不合法,是违法行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法或者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并且,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面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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