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27 14:29:24债权债务被刑拘后检察院不予起诉,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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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因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完全代表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还可能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因其他法定情形免除刑罚而不作出起诉决定。
2、【法律依据】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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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不算受过刑事处罚。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需要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起诉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处罚只能由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是由检察院作出的,不算刑事处罚。
一、不起诉算不算受过刑事处罚
1、不起诉不算受过刑事处罚。当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需要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起诉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处罚只能由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是由检察院作出的,不算刑事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处罚有哪些主刑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一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格控制的。
不是。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才会适用相对不起诉,并不是说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的做法是合法且正确的,并非错案。
刑事拘留表示已经进入检察院立案了。但是刑事拘留不代表已构成犯罪,刑事拘留是案件侦查阶段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只能说明涉嫌犯罪,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由法院确定立案的意思是公安机关开始侦查这个事情,进行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之后是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把案件移交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核是否提起公诉,如果是,则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再来就是法院的审判。审判之后才是执行。现在刚刚立案,也就是刚刚开始调查这个事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后,不一定会判刑坐牢。 1.刑拘是一种刑事侦查强制措施,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结束。 2.如果侦查机关认为 犯罪嫌疑人 不构成犯罪 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3.移送公诉机关 审查起诉后 ,公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4.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过审判,法庭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宣告无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5.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6.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一、检查院不起诉决定不是属于免除刑事法律责任。
二、存在以下4种情况,可以免于起诉。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或应当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3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规定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遇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以上七种情形,有的没有犯罪事实,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予具有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是指: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还必须在其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以及一贯表现进行综合考虑,在确实认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更为有利时,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的精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对于存疑不起诉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彻底杜绝久侦不决、久押不放的现象,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附条件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175条、第176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是非法刑拘。刑诉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有犯罪事实,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不起诉,说明本人无罪。
一般情况下,不起诉有两种情况:
1、不予起诉: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说明本人无罪,检察院应该下达《不予起诉决定书》。
2、免于起诉:这种情况属于有罪,但是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免于起诉”程序处理,检察院会下达《免于起诉决定书》。
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本)》第一百七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扩展资料:
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形我们称之为绝对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87、88、89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法制信息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