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什么意思请举例说明

2023-03-07 14:13:40

大家好,小编为大家解答代位权是什么意思请举例说明解释的问题。很多人还不知道什么是代位权,其行使条件有哪些,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代位权是什么意思请举例说明

什么是代位权?并举例说明

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

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 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一般说,代位权包括以下内容:

(1),代位权的范围和条件。如果投资国承保者根据承保范围内投资者支付赔偿款项,东道国政府应承认因上述支付而转移给承保者的任何货币、债权、资产或投资,并承认承保者所继承的任何权利,同时,承保者应受投资者尚存法律义务的约束。

(2) ,代位权的限度和限制。一是代位权的权益限度不能超过原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二是依照东道国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得的财产利益的安排。

(3) ,资金的转移。承保者根据其承保范围取得的法定货币的款项,东道国政府对其使用和兑换不应低于该资金在原投资者手中的待遇。

扩展资料:

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代位权。

什么叫代位权?

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扩展资料: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力是不同的,如下: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因为次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同时因为这笔必要费用,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为了各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是共益费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位权。

代位权什么意思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顾名思义就是代别人的位置来行使权利,就拿代位继承权来说,爷爷死了,爸爸有继承权,爸爸要是也死了那么就由儿子来地位继承。还有连带责任中的代位求偿权以及存在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代位求偿权!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意思是什么

一、代位权是指因 债务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 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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