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仲裁输了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3-02-26 14:13:15

大家好,给大家分享一下员工仲裁败诉会有什么不利后果,很多人还不知道这一点。下面详细解释一下。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员工仲裁输了要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仲裁劳动者败诉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个人申请劳动仲裁败诉后果是不会因败诉而承担义务,只是个人权益受不到保护。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会因为权利的行使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一裁终局的事项,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当然,如果没有劳动争议,而采取捏造事实的方法,申请劳动仲裁,意图使用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劳动仲裁案件,企业败诉后,通常会面临经济上的损失,因为劳动仲裁案件基本上与经济有关,裁决结果通知会涉及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者工资待遇等;而个人败诉后,只是个人权益受不到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败诉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败诉后最直接的后果是不能按照仲裁申请上的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金额。另外无论劳动者是否败诉,若劳动者在求职时被新单位发现曾经与以前的单位存在劳动争议案件,则有可能对入职产生影响。有的劳动者会担心劳动仲裁案件败诉后反而会被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就这个案件本身来说,若用人单位没有同时提起反请求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则仲裁裁决仅会对劳动者的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决,而不会超出仲裁请求的本身作出其他裁决内容。当然,用人单位若认为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是可以另行提起仲裁案件,在新的案件中对劳动者主张赔偿等损失。最后要提醒的一点是,仲裁裁决的结果一般是不会对外公示,但若案件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诉讼案件的处理流程包括案件的判决都是会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公示的,进行公示的判决普通公众是都可以查询到具体内容。

员工劳动仲裁输了会赔钱吗?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根据裁决的内容来执行,如果被要求给付金钱,就得履行,就得给对方赔偿。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进行裁决。劳动仲裁输了,必须要向对方赔偿金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个公司一旦仲裁输了会怎样

一个公司一旦仲裁输了结果,具体如下:1、劳动仲裁是解决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合法途径。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劳动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观存在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2、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3、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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