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和材料

2023-03-09 12: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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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和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一)一般条件一般条件是对中国公民普遍适用的条件,它是指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我国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二)特殊条件特殊条件主要指刑事案件被控一方获得法律援助应具备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2)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没有经济来源的人如何求助法律援助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上海市目前标准为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

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④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⑥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⑦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⑧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⑨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⑩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附注: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和材料:

①法律援助申请书(表);

②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③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④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⑤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和身份证明。

审查、决定程序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直接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属于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向市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本市律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

审查、决定时限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法律援助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援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和其他救济途径;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作出暂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谁知道上海法律援助中心,是怎么样的条件才能免费的!还是要收费的!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律师是不收律师费的,属于一种公益的法律服务,帮助那些家庭有困难的群众,一般包括农民工,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等,但法律援助受理的案件有一定的受理范围,具体你可以参照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这是一种政府对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法律帮助。

什么叫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对象及条件都是什么?

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向政法委申报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

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上海市股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

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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