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算犯罪记录吗

2023-02-20 1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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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算犯罪记录吗

劳动教养算犯罪记录吗

劳动教养是是指行政处罚的措施,并不是指刑事犯罪,因此被处劳动教养的人,是不会有犯罪记录的。

《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一、针对以下几种人应该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是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遭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时间拒绝劳动或是破坏纪律、防碍公共秩序,遭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是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劳动教养算犯罪记录吗

劳动教养不算犯罪记录。劳动教养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措施。犯罪记录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劳教属于犯罪记录吗

劳教不算犯罪记录。劳教不算犯罪但是有案底,劳动教养只是一种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现在劳教已经被取消了,所以也不存在犯罪记录的问题。

【【法律依据】】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罪犯、劳教人员释放、解教、死亡和撤销劳动教养之后,其档案应进行整理,正副卷合并,每个人的档案组成一卷或数卷。其档案材料排列顺序如下:(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1、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2、入监登记表、健康检查表;3、罪犯的历史、自传材料和本人重要的反省材料;4、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奖惩材料,他人对罪犯的检举揭发并经过查证属实的材料,罪犯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5、罪犯逃跑、行凶、破坏情况及处理结果等材料;6、罪犯正常死亡、工伤情况材料和医院医疗鉴定结论等,罪犯非正常死亡的勘验材料;7、对罪犯提出加减刑的呈批材料;8、法院的加刑判决书,减刑、假释裁定书;9、罪犯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材料;10、罪犯出监鉴定表,罪犯释放证明书存根;11、罪犯的照片、底片、指纹;12、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二)劳教人员(含少年教养)档案:1、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呈批表及劳动教养综合结案材料;2、劳教人员登记表,健康检查表;3、劳教人员照片、底片、指纹;4、劳教人员考核、奖惩材料,年终鉴定表,文化程度、技术等级证明材料;5、劳教人员工伤事故处理情况、伤残证明材料;6、重要问题的反省检查及坦白检举材料;7、劳教人员逃跑、行凶、破坏、犯罪情况及处理结果材料;8、延长、减少劳教期限的审批材料;9、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裁定、判决书;10、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审批材料;11、劳教人员死亡情况及鉴定结论;12、解除劳教审批表、证明书、出所鉴定表;13、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劳动教养算犯罪记录吗

劳动教养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措施,并不属于刑事犯罪,所以被处劳动教养的人,是不会有犯罪记录的。

《纯贺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一、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做宽: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二、劳动教养属于治安处罚吗

劳动教养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并且我国已经废止了劳动教育的规定,所以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不再实行劳动教养。

三、劳动教养废除原因

(一)劳动教养违反《宪法》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第5条)和人权保障原则(第33条)。二是直接违反《宪法》规则。《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一款)。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二款)。”而劳动教养制度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几十年的处罚,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理所当然应遵守宪法第37条的规定。

(二)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动教养剥夺公民人拍型身自由一次最长达四年之久,如果考虑在在执行过程中不少地方采取“连续劳教”的方法,则时间更长。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事项毫无疑问只能用法律规定。但是劳动教养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且不说此前它的依据只是“党内文件”。这个决定充其量只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因为1954《宪法》规定的是全国人大的单一立法制,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第22条)”,制定法律的权力只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连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有权“解释法律”、“制定法令”(31条)。至于国务院,它只有权“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49条)”。仅仅从立法形式上看,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已经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

(三)劳动教养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教养这种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违反正当程序。二是由于执行中公安的强势违反正当程序。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教养的决定由各地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但是实际上由于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公安来处理。公安机关是承担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机关,劳动教养的对象又是可能破坏社会治安的人。这就导致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即使公安机关是出于公心,也不排除仅仅从本单位职责出发,而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四)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

(五)劳动教养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并以此为威慑,影响到公民表达权、信访权、财产权的行使。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它成为“罪疑从有”的处罚方式,使许多人蒙受不白之冤;

(六)劳动教养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

在维稳第一的气氛中,许多上访者成为劳动教养受害者并不说,更有无数公民仅仅因为发一个帖子、转一个帖子、反对非法强拆、甚或合法行使表达权而被劳教。极端野蛮个案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反应了劳动教养整体上的非法与残忍。

(七)劳动教养成为不稳定的根源,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劳动教养原本就在法律外运作,成为地方政府规避刑事诉讼程序任意剥夺公民自由的利器,且不说反右那种整体上迫害知识分子的劳教,就是现在的维稳劳教亦然。此种政府的非法律行为在整体上不是促进社会稳定,而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因此,即使不考虑劳动教养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单单从维稳的角度来看劳动教养,它也是得不偿失的:劳动教养的“维稳”意义是短期的,局部的;从长期、整体的眼光来看,劳动教养实为动乱的根源。除了不能达到“维稳”这一初始目标外,依赖劳动教养维稳的制度设计一个附带的效应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受损。

(八)劳动教养违反国际义务,有损国家形象。

未经正式法庭的审判不得剥夺公民自由,这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是这一原则的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法依据,该条宣称:“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作了细化。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可以得知,具体的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流程是国务院首先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意见,而后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投票通过之后,劳动教养制度就被废除了。所有已经开始劳教的人员全部都予以释放。这是当年法治建设的重大事件。

劳教属于犯罪记录吗

劳动教养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需经法庭审讯定罪,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措施,并不属于刑事犯罪,所以被处劳动教养的人,是不会有犯罪记录的,不会留有案底。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下2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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