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9 11:13:41医疗纠纷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管理公务员的一种重要方式
大家好,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问题,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什么制度,公务员职务的任免主要实行的是,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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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1]。
第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任职
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免职
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降职
第二十五条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纪律监督
第三十条 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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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机关来说,职务任免与升降是保证机关中各个职位获得适宜人选的主要途径;
2,对公务员来说,职务任免与升降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
3,职务任免与升降是实现职务管理的保证;
【法律分析】: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包括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4种方式。委任制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一般是由主管领导或领导机关根据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出任职人选,经干部人事部门考察,任免机关决定后正式任命。考任制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公务员的任职形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任职形式即选拨确定任用对象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形式主要有选任制、委任制,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聘任制。
选任制是指由人大通过选举确定任用对象担任一定的职务,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契约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方式。
公务员的任职形式特点:
1、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2、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3、聘任制公务员则依合同确立机关与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
(1)选任制。选任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
(2)委任制。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3)聘任制。聘任制是指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来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任职方式。
《公务员管理》这门课程第五章的知识点包含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与意义、公务员任职的内容、公务员免职的内容、参考资源。
公务员在职务上发生变化,与是否取得和失去公务员身份不是必然的联系。论述入下:
事实上,公务员职务发生变化是经常性的,但多数人公务员身份没有变化。需要注意的是,一部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免除,可能会涉及公务员身份是否保留问题。这部分选任制公务员,主要是指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之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任职后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比如,有的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员,有的是企业界人士,在人大选举中当选政府领导人员如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这些人员在任期内履行担任的职务,具有公务员身份,按照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公务员的管理内容
对公务员的管理,分为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两个方面。这里强调的公务员身份,与广泛提倡的淡化身份界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是两个概念。明确公务员身份,是为了区别于其对公务员的管理,分为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两个方面。
这里强调的公务员身份,与广泛提倡的淡化身份界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是两个概念。明确公务员身份,是为了区别于其他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实行身份管理,有两个环节十分重要,即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和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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