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失效的形式有哪几种?

2023-03-15 10:45:45

大家好,给大家分享一下简述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很多人还不知道这一点。下面详细解释一下。现在让我们来看看!

要约的失效的形式有哪几种?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等。要约人可以重新发出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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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签订合同过程中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签订合同过程中要约失效的情形有: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被拒绝的;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处要约的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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