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补办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2023-03-10 10: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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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补办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补办营业执照需要什么

法律分析:补办营业执照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准备遗失补领申请书,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证明公司营业执照丢失需要补办,内容可以直接下载网上的模版填写。

2、公司相关人员代为办理的话,要准备《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然后携带法人的身份证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3、登报,丢失营业执照补办前一定要将遗失信息登报公示,以免因为遗失的营业执照被冒用于违法活动中。

4、营业执照的照片和其他一些相关资料可以备齐,可能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提供。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营业执照遗失,补办需要什么材料

补照材料:(1)《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

(2)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上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无需提交);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遗失的)。

营业执照补办需要什么材料

一、营业执照丢失补办所需材料有哪些。

1、营业执照丢失补办所需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等;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4)营业执照副本。

2、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二、营业执照丢失补办流程是什么。

1、向原登记机关申报营业执照挂失;

2、法人签署《营业执照遗失/补发申请报告》公司盖章;

3、法人签署《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盖章,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登报声明营业执照遗失;

5、到时间领取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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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已丢失,补办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丢失、补办需要到当地工商局办理,办理程序是:首先要登报声明作废。

→ 再提交申请 → 补领证照。

2、企业/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情况;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   .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 托人的权限、委托权限。

(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依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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