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人员移交后,还应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2023-03-31 10:29:54

大家好,本文将围绕移交人员移交后,还应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的责任展开说明,移交人员移交后,还应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呢是一个很多人都想弄明白的事情,想搞清楚移交内容及范围怎么写需要先了解以下几个事情。

移交人员移交后,还应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的责任是什么?

1、监交人的责任:证明交替的过程,其监督的作用。

2、移交人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接交人的责任:对接手的物资、资料、证件清单逐项清点,如有疑问,应向移交人询问,对自己所接手的工作,应详细向移交人询问清楚,直到能够将所接管的工作延续性地开展为止,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应当逐项核实清楚,防止坏账、呆账的出现。

出纳交接三个阶段:

1、交接准备。

2、交接阶段。出纳员的离职交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接交人员移交清楚。接交人员应认真按移交清册当面点收。

3、交接结束。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必须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册页数、份数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引用时间2018-1-11]。

离职并完成工作交接后,对之前的工作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员工离职后工作未交接完全,但交接单已经公司敲章认可完成交接,有证据的,可以诉讼解决。只要能够证明没有交接好,还是可以起诉救济的。

如果出现问题:

1、以交接单为准,不存在可以去法院起诉或者报警的可行性。

2、及时沟通,晓之以利,动之以情。

如果是公司的正式员工,要办理个人辞职手续的话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并且提前一个月填写辞职报告书,内容包括:部门负责人姓名、你的姓名、申请时间、离职时间。大致这些就可以,可能有些单位还需要别的信息。

要注意一般都是一式两份的,都需要加盖公司公章的。等离职了之后,连同你们公司给你的从入职到离职所有的人事档案外加一份盖有公章的辞职信都会放到你们的档案里,这样资料都给了,你的工作也就交接完了。

扩展资料:

工作中员工需要负的法律责任:

1、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本岗位所属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2、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3、严格按公司的管理模式运作,确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对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及工艺流程中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并报直接上级,确保工作与生产的高效。

4、积极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除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还有些要根据公司内部自定的也要遵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员工离职。

会计交接工作后账簿出现问题责任怎么划分

会计交接工作后账簿出现问题,可查询移交注册单据进行责任划分。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后,证明会计工作移交完整,责任划分也完成。移交人员对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参考资料来源:湘潭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前任会计交接后有没有责任

1.在交接时要不要写个什么手续,比如说写在这个时间以前出错是前任会计责任,否则是现任会计责任。有必要吗?

不要写什么手续,只要有交接表和按附件有关要求做就可以了.。

2.在交接后发现原来有问题时,是现任会计负责还是前任会计负责?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3.前任会计怎么样交接才能在以后出现任何问题与自己无关?

只要按交接有关规定做就可以了。

附件: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要核实所有内外往来账目,部门间财产物资账,并尽可能处理结清,处理不完的列表交接。

4.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般应包括: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项目、交接内容、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交接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行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长、各科长移交时,还必须将自己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需要他人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7.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8.公司、部门撤销的,公司财务部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毕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财务部确定。

接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以下几点: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要通过随机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方式,核实账账、账实的核对情况。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监交

1.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监交人的规定如下:

(1)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科室主管会计或科长监交。

(2)主管会计或科长交接,由账务部长监交。

(3)财务部长交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监交。

(4)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2.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3.移交人员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

会计资料移交人对自己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也有规定说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但是原移交人员承担的责任是在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不是其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不承担责任的。

《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范围、交接程序及交际责任有何规定?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会计交接注意事项: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帐要相核对。个人帐要核对。总之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会计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的。

会计资料移交后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谁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移交人员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问题,也应由移交人员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

会计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会计的历史颇久,古已有之。

岗位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办法。

(2)参与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

(3)负责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和有关报表的编制。

(4)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资金。

(5)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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