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检测鉴定机构出游意外险

2023-02-21 10:13:09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房屋检测鉴定机构出游意外险能报销吗,以及房屋检测鉴定机构出游意外险报销吗,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房屋检测鉴定机构出游意外险

旅游意外险怎么买?

意外险有很多种,不能只买一种。选择一份适合自己的旅游意外险,要注意以下几点:。

1.医疗保险金额

如果是国内游,一般医保保额可以在3-5万,如果是国外游,可以在30万以上。

2.紧急救援

旅途中,如果发生危急事故,可以通过紧急救援进行抢救,保险公司可以承担这些费用。比如突发疾病、交通事故等。

3.高风险运动

旅途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不敢玩却想玩的高风险项目,比如无人区探险、划船、潜水、攀岩、热气球等等。所以最好投保一些风险系数高的刺激性运动,但有些产品只能保障指定的高风险运动,所以购买前要看清楚投保须知。

4.航班延误,行李丢失,个人责任。

这些保障都是锦上添花,也能满足个人的不同需求。如果您的行李丢失或航班延误,您可以获得部分赔偿。

5.注意保护区域。

一般旅游意外险的保障区域分为境内和境外,部分产品可能会受到省份或目的地的限制。比如海南省或者高原地区不覆盖。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机构

一、房屋安全鉴定找哪个部门

(一)房屋质量鉴定要找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局监理公司或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二)房屋质量问题,也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由此定义可知,并不是所有可见的房屋瑕疵都是质量缺陷,比如细微裂缝,非常微小的倾斜,如果这些瑕疵在工程建设标准容许的范围内,则不构成质量问题,购房者只能容忍。

二、房屋安全鉴定等级有哪些

房屋的安全等级可以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就是指完全能够正常使用,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且无危险。B级就是指基本能够正常使用,只不过有一些地方是处在危险的状况下。C级就是指有些地方的承载力不够,有点危险,需要进行加固。D级就是指房子整体很危险,基本上就是危房,需要进行拆除。

三、房屋质量鉴定费用谁出

(一)房屋使用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可要求房屋人、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人或者责任人承担;

(二)如果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则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三)房屋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如下:

1、A级:无危险点,结构承载力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2、B级:有危险点,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C级:局部危险,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4、D级:整体危险,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第二条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一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一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意外险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意外险理赔需要以下材料:

1、伤残证明: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

2、意外事故证明: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事故性质证明。

3、死亡证明: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

4、主要有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例、住院记录、手术记录、费用清单以及各项检验报告等。

5、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需要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确认与被保险人关系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常见关系有:父母关系、夫妻关系、子女关系。

6、受益人身份证明,一般持本人身份证即可。若受益人不能亲自前往,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则需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由被委托人携带公证文书及其本人身份证前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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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一般赔偿有什么标准

意外险,保障的是被保人遭遇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那么,出险后,保险公司如何判定意义呢?有什么标准?具体答案我已整理在这篇文章里:意外险的赔付标准是什么?90%的人都不知道,有兴趣可以看一下。

这里要提醒大家,虽然意外险看似简单,但是理赔也挺复杂的,以下这几点你一定要注意:

1、投保职业要求

意外险对于投保职业有一定限制,目前市面上大多数意外险只支持1-3类职业投保;如果不在产品约定的职业范围内,投保后也可能会面临拒赔的情况。

2、意外事故证明

通常来说,如果我们要申请意外险的理赔金,必须要向保险公司提供意外事故证明,尤其是交通事故,就一定要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是意外险理赔资料里很重要的材料。

3、及时报案

很多意外险合同都会规定:出险之后48小时内报案。如果超时报案,导致事故现场损坏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定损,会影响理赔金额,甚至会拒赔。因此,意外险出险后,我们要及时跟报案并联系保险公司。

4、理赔材料要真实、齐全

我们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会要求我们提交理赔材料,如果理赔材料收集不齐全,或不对,也会影响理赔。

如果你对意外险理赔还有疑问,可以关注专心保,我们为你提供1对1免费咨询,秉承专业、客观、中立的态度,为你挑选更高性价比的产品,让买保险变成一件容易的事!

新房交房后发现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法律分析:1、在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居民首先应当通过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问题进行检测,明确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并通过拍照或者房屋检测机构现场记录的方式固定房屋受损的证据。

2、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后,应当注意看房屋是否还在保修期内。处在保修期内的,居民可以向出卖人要求修复房屋并赔偿损失,严重影响居住的,居民还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屋已过保修期的,居民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方建立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来解决维修问题(专有物业除外),但是房屋质量问题经检测机构鉴定后,认定系主体结构不合格的,买房人仍然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对于已经超过了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应由产权所有人对房屋承担修复和维护的责任。此外,如果是房屋受损不是出于质量问题,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如火灾、飓风等原因造成的,那么已经投保财产险的居民,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请问下意外险是什么意思。。包括一些什么,希望专业人士给予解答。。

意外险,简单的来说就是因为意外事故产生的人伤或财产损失叫意外险。

如果复杂了来讲就需要看条款内对于意外险的解释了,而各家条款对于意外险的解释通常都不一样,我发一个给你参考,条款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2.1.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2.1.3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2责任免除

2.2.1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7);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2.2.2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8)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9)、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0)、攀岩运动(释义见6.11)、探险活动(释义见6.12)、武术比赛(释义见6.13)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4)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5)期间。

2.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4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2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释义见6.16)。

3.3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4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费(释义见6.17)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如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5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3.6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7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18)而导致的迟延。

4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19)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1.1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

5.1合同的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依据3.2和3.3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6释义

6.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6.2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6.3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4烧伤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面积以《新九分法》为标准,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6.5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6.6部位

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6.7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

6.8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6.9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10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6.11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12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6.13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14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6.15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16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17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18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19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项目残疾程度最高给付比例。

第一级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100%。

第二级九

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

十手指缺失者(注6)75%

第三级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

十足趾缺失者(注8)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50%。

第四级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30%。

第五级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20%。

第六级三十

三一

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15%。

第七级三三

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部位占体表皮肤面积给付比例。

头部足2%但少于5%50%。

足5%但少于8%75%

不少于8%100%

躯干及四肢足10%但少于15%50%。

足15%但少于20%75%。

不少于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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