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区别

2023-03-20 15: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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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区别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区别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补偿区别:

①国有土地补偿标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②集体土地暂无明确法律依据。

附政策原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拆迁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

一、土地权属性质改变不同。

国有土地在城市拆迁时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集体土地在城市拆迁时土地要实施征收,即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改变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管理权限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集体土地征收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三、补偿内容与标准不同。

(一)收回国有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内容及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泗县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皖政[2015]24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秘[2015]2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及标准按泗政[2008]17号及宿政秘[2013]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社会保障措施及标准由人社部门解释并负责落实)。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拆迁区别

【法律分析】

一、土地权属性质改变不同。二、管理权限不同。三、补偿内容与标准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有何区别

两者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国有土地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房屋征收实施则》。

集体土地征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房屋价值和土地价值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只对地面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个人补偿。土地由村集体分配安置,一户只能分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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