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什么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绝密级国家密集载体

2023-03-08 10: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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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什么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绝密级国家密集载体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未经什么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为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为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为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有哪些规定?

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等规定。

依据《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扩展资料: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的相关要求:

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3、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绝密级密件,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机的文件,需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时,必须经过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密件,应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的密件,应经制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复制。复印、复制密件,只能在本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复印、复制密件,不得取消或改变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复印、复制件应编制序号,控制发放范围,采取与原件同样的保密管理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将密件擅自收入汇编。汇编的密件,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于上级机关下发或其他单位产生的,须经发文机关、单位的同意。收入汇编的密件,应分别标明原有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不得擅自改变。汇编本封面上应按照收入汇编的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明。密件汇编应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围;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经密件制发单位同意。

制作和复制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该注意经过审批编号登记,使用的时候要控制知悉范围。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同样应该经过审批编号登记手续,同时加盖控制印章,视同原件管理,更重要的是要看原件是否允许复制,如果是非本单位制作的文件,复制前应当经过原制发单位的批准。

中央文件禁止复制

国家秘密载体收发和传递的保密要求有哪些

法律分析:收发和传递涉密载体有以下保密要求:

1、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2、传递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指派专人传递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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