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怎么处罚

2023-02-19 12: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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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怎么处罚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怎么处罚?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扣留机动车,扣12分,罚款200元。x0dx0ax0dx0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0dx0a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x0dx0a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x0dx0a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x0dx0a根据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x0dx0a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x0dx0a(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x0dx0a(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x0dx0a(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x0dx0a(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x0dx0a(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x0dx0a(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怎么处理

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牌证,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的权限

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

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机动车未悬挂车牌怎么处罚?

以下就是机动车未悬挂车牌的处罚标准:1、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规定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牌证并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3、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未悬挂车牌如何处罚?

未悬挂车牌的处罚标准:1、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回;3、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由原来的一次记答6分提高至一次记12分。

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机动车驾驶人一次记12分,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了十一类记12分的行为,其中,未悬挂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违法行为就位列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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