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人员移交后,还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3-03-31 12: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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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人员移交后,还应承担什么责任

会计交接工作后账簿出现问题责任怎么划分

会计交接工作后账簿出现问题,可查询移交注册单据进行责任划分。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后,证明会计工作移交完整,责任划分也完成。移交人员对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参考资料来源:湘潭大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出纳移交有什么注意事项?

出纳工作的交接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单位都会遇到变更出纳员的情况。《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1.出纳交接的具体内容

不同的单位由于企业规模大小、会计人员多少不同,出纳员的分工和主管的业务会有所不同,因此出纳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出纳工作交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现金,包括现钞、外币、金银珠宝、其他贵重物品;

(2)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债券、股票等;

(3)支票,包括空白支票和作废支票;

(4)发票,包括空白发票和已用发票(含作废发票);

(5)收款收据,包括空白收据、已用收据(含作废收据);

(6)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等;

(7)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8)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包括银行对账单、应由出纳员保管的证件、合同、协议;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还包括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计算器、优盘等。

2.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出纳员在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对尚未登记完的现金、银行日记账,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2)将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和库存现金实有数核对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银行对账单核对,如果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在出纳账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

(4)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尽事项要写出书面资料。

(5)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及支票领用簿、发票及发票领用簿、文件、印章和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

“移交清册”包括移交表和交接说明书(见表5-4)。其中,移交表主要有“库存现金移交表”、“银行存款移交表”(见表5-3)、“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移交表”、“核算资料移交表”、“物品移交表”等。

表5-3 银行存款移交表。

第 页 移交日期:年 月 日 单位:元。

开户银行币种期限账面数实有数备注。

合计

附:(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份。

(2)银行预留卡片一张

单位领导: 移交人:监交人: 接交人:

有的单位可能在几家银行开户,银行存款也有定期和活期存款之分,因此,“银行存款移交表”应根据开户银行、币种、期限、账面数、实有数分别填列。

出纳工作交接说明书

出纳工作交接说明书

出纳员王斌,因工作调动,财务处已经决定将出纳工作移交给华林接管。现办理如下交接:

1、交接日期:

2009年12月15日。

2、具体业务的移交:

(1)库存现金:12月15日账面余额1 768元,与实存数相符,库存现金日记账余额与总账余额相符。

(2)库存国库券:780 000元,经核对无误。

(3)银行存款余额182万元,经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

3、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文件:

(1)本年度现金日记账一本。

(2)本年度银行存款日记账两本。

(3)空白现金支票25张(0218545121号至1218545145号)。

(4)空白转账支票30张(0219860022号至0219860051号)。

(5)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记簿一本。

(6)托收承付、委托付款登记簿一本。

(7)支票登记簿一本。

(8)发票登记簿一本。

(9)银行对账单1~11月份11份;11月份未达账项说明一份。

4、移交的印鉴:

(1)财务处转讫印章一枚。

(2)财务处现金收讫印章一枚。

(3)财务处现金付讫印章一枚。

(4)财务处银行存款收讫印章一枚。

(5)财务处银行存款付讫印章一枚。

5、交接前后工作责任的划分:

2009年12月15日之前的出纳责任事项由王斌负责;2009年12月15日之后的出纳责任事项由华林负责。以上移交事项均经交接双方认定无误。

6、本交接说明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移交人:王斌(签名盖章)

接替人:华林(签名盖章)

监交人:高明佳(签名盖章)

明升公司财务处(盖章)

2009年12月15日

而接交人员在交接前应做好接替准备,特别是刻好自己的印鉴,以做好印鉴更换准备工作。

3.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办理正式移交时,必须有监交人在场负责监交。一般出纳员交接时,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工作。办理交接时,移交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要根据会计证账簿有关记录由移交人员向接替人员逐一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果一致,方可移交;如果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如果调节后,仍不相符,应由移交人员负责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3)在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的前提下,移交有关票据、票证及印章,同时由接替人员更换预留在银行的印鉴章。

(4)出纳账簿移交时,接替人员应该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明细账与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总账的账账相符;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应先将账页打印出来,再由移交人员对有关电子数据必须在实际操作状态进行交接。

(5)出纳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6)工作计划移交时,为了方便接替人员开展工作,移交人应向接替人介绍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今后在执行过程中又能够注意的问题。

(7)移交人应将保险柜密码、钥匙、办公桌和办公钥匙一一移交给接替人,接替人在移交完毕后,应立即更换保险柜密码及有关锁具。

(8)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其中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作为会计档案在交接结束后归当保管。

4.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人员的责任划分已办妥交接手续的时间为界,移交人对移交前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存在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负责,原移交人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接替人员应在出纳账簿启用表上填写接受时间,并签名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5.由他人暂时顶替工作,应办理部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在婚假、产假、病假、事假、休假及外出学习、公差等临时离岗期间,千万不能留下印章、交出钥匙、点点现金就完事了,一定要抱着“先小人后君子”的态度,办理有关事项的交接手续。即使是非常要好的同事,也不能以相互信任为理由而草率从事。出纳顶替,可视单位业务量大小、顶替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来办理部分交接手续。如纯属临时顶替,为了不误现金支付,可让顶替人员打一个与所留备用现金数量完全一致的收条,待出纳员回来结清支出凭证与所剩现金,收条不作借款处理。如顶替业务较多,时间也较长,甚至需顶替人员处理事务的,需要顶替人员刻一名章,及时到银行更换跑银行人员印鉴。然后,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支票本、转账支票本等办理日常业务的账本、单据书面移交顶替人员,出纳员回来后再作书面移交手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出纳员不能将自己的名章交由顶替人员使用。

会计资料移交后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谁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移交人员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问题,也应由移交人员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

会计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会计的历史颇久,古已有之。

岗位职责

(1)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办法。

(2)参与编制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

(3)负责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和有关报表的编制。

(4)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资金。

(5)参与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什么人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要什么人来监督,一般情况下是由财务负责人监督,有的小单位可能是单位负责人监督。移交结束,参与移交的人都应该在移交手续上签字,签字后都会对移交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移交后原来的会计对原来的账目出现的问题还应该负责任。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谁负责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 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拓展资料:

会计工作交接,摘自【财政部1996财会字19号】文件。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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