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把件弄丢了怎么赔偿

2023-02-19 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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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把件弄丢了怎么赔偿

快递员把快递弄丢了,应该如何赔偿??

1、如果快递保价了,应当按保价价值赔偿;

2、如果没有保价的:

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全额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

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扩展资料:

以下是《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不负赔偿责任:

a)由于顾客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快件损失的;

b)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

c)顾客自交寄快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2、《快递业服务标准》规定,信件类快件按照服务费用的2倍赔偿;包裹原则上按照保价实价赔偿,没有买保价的包裹将按照具体服务资费的5倍赔偿。

参考资料:人民网--物品丢失快递公司如何赔偿。

快递把东西弄丢了,应该怎么赔偿?

快递弄丢了包裹,赔偿消费者的方法如下:

1、当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未保价快件,信件类按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的2倍赔偿,包裹类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不含其他附加费用)的5倍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保价的快件,按保价金额的2%计收保价费,快件发生丢失时,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3、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4、自然灾害、空难、战争、交通事故、政府行为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及损毁,快递公司不负其责。

快递的介绍:

快递又称速递或快运,是指物流企业(含货运代理)通过自身的独立网络或以联营合作(即联网)的方式,将用户委托的文件或包裹,快捷而安全地从发件人送达收件人的门到门(手递手)的新型运输方式。

快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快递是指任何货物(包括大宗货件)的快递;而狭义的快递专指商务文件和小件的紧急递送服务。从服务的标准看,快递一般是指在48小时之内完成的快件送运服务。

快递把东西弄丢了怎么赔

法律分析:1、未保价递送物品的灭失、损毁,确认该快件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快递服务单位在该价值内按实际价值赔偿。2、在约定保价价值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若赔偿不足保价价值的,可按比例退还保价费。超过寄件人声明价值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当快递发生丢失、损毁或者短少,没有买保价的快递、信件类的按照本次服务服务费用的2倍补偿,包裹类的按照买的商品损失的价值来赔偿,但是最多不超过本次服务费用的5倍赔偿。如果是其他损失或者是间接损失的,快递公司不会赔偿。

法律依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快递员把包裹弄丢了怎么赔偿

快递员要进行赔偿,并且赔给支付寄件人或者寄件人指定受益方。赔偿分两种情况:

1、已经缴纳保价费的,按照实际损失价值,但不高于最高报价金额进行理赔;

2、没有缴纳保价费的,按照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邮寄中遗失物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按照寄件人寄送邮件时双方的协议(往往表现为快递公司提供的附件格式文本)进行。

扩展资料: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快递服务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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