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0 10:45:56债权债务国际私法经常居住地的认定选择题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构成国际私法上住所的要件有哪些,具有一定借鉴价值,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下。希望大家阅读完这篇文章后大有收获,下面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所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可以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C对。
至于B为什么错。。。我也不知道啊,按着法条,应该是美国是乙经常居所地,可以选择适用呀。。。你这答案确定对?
这是国际私法的题目。
1、这是涉外结婚,日本婚姻登记部门的做法错误。两人不能结婚。2、理由: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王艳是否能结婚,就要适用中国婚姻法,不符合法定婚龄。虽然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规定,涉外结婚结婚条件是首先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地法;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或国籍国法。但这是冲突规范,我国不接受冲突规范的反致。所以无法适用这一条。
3、如果给他们登记结婚了,就是跛脚婚姻。按我国法,他们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此时适用我国的冲突规范,日本的冲突规范不适用),;按日本法,则是无效的。
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私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9
国际私法课程考试卷分A、B卷,使用1991年老版本教材的考生用A卷,使用2000年新版本教材的考生用B卷,若A、B两卷都做的,以A卷计分。
A卷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5分)。
1.无论在历史上或是在今天,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都是( )。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2.“既得权”说的创始人是( )。
A.孟西尼 B.库克。
C.萨维尼 D.戴西。
3.使处于一国领域内的不同外国人享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是( )。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普通优惠待遇 D.非歧视待遇。
4.“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一条(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5.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指冲突规范结构中的( ) A.连接点 B.准据法。
C.范围 D.系属公式。
6.甲国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冲突规范要求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该种情形是( )。
A.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间接转致。
7.在我国,负有查明外国法内容责任的是( )。
A.司法部 B.人民法院 。
C.中外法学家 D.我国驻外使领馆。
8.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首先采用的是( )。
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B.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C.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D.代理行为地法。
9.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一般适用( )。
A.物之所在地法 B.法人属人法。
C.法院地法 D.行为地法。
10.对版权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的是( )。
A.《巴黎公约》 B.《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C.《世界版权公约》 D.《海牙公约》
11.依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工程承包合同,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法律时,一般应适用( )。
A.工程所在地法 B.承包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C.发包方营业所所在地法 D.法院地法。
12.银行根据进口方的请求,开给出口方的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是( )。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信用证。
13.对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一般适用( )。
A.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B.目的地法。
C.船旗国法 D.当事人本国法。
14.依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一般适用( )。
A.我国法律 B.当事人的本国法。
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D.国际惯例。
15.依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法院可管辖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具有管辖权”,该种管辖属( )。
A.一般管辖 B.特殊管辖。
C.协议管辖 D.专属管辖。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1.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的主要理由是( )。
A.国家主权的要求 B.简单明确,易于识别。
C.保证内国法律概念一致性 D.可防止识别恶性循环现象的出现。
E.防止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
2.“外国法的适用,如违背善良风俗或德国法的目的时,则不予适用”,该条款是( )。
A.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B.法律规避条款。
C.采用直接限制的方式 D.采用间接限制的方式。
E.采用合并限制的方式
3.我国对于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本国法的确定原则是( )。
A.以其惯常居所地法为本国法 B.以其住所地法为本国法。
C.以其行为发生地法为本国法 D.以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地法为本国法。
E.以其最后取得的国籍所属国法为本国法。
4.依我国法律,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支配的是( )。
A.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B.合同的形式。
C.合同的成立时间 D.合同的履行。
E.违约的责任
5.依我国法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是( )。
A.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B.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C.争议发生地中级人民法院。
D.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E.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9分)。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_______。
2._______常用来解决物权关系,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
3.如果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受到新旧、前后两个以上法律的管辖时,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叫做“_______”。
4.依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的_______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5.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一般依_______,即破产宣告国法。
6.在当事人对合同的准据法缺乏明示选择时,我国立法采取_______原则来确定合同准据法。
7.依提单中对收货人的不同记载方法,可以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_______提单。
8.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的婚姻被称为_______。
9._______是指国家有关机构对外国机构设立某种审判程序所给予的协作。
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简述当今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几个特点。
2.简述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3.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几种解决方法。
4.简述国家许可证协议的种类。
5.简述我国关于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6.简述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
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2.试述我国有关法律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10分)
美国人JACK1998年来中国工作,与一中国女子李雪青相识并产生感情。2000年3月,两人未经登记而以宗教方式在中国结婚。2001年8月JACK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远在美国的父母赶来中国,后与李雪青在JACK的遗产继承问题上发生分歧。JACK的父母遂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声称JACK与李雪青未经登记结婚,该婚姻是无效的,因而李雪青没有继承权,他们要求继承JACK遗留在中国的全部财产;李雪青认为,JACK来中国之前居住的美国某州是允许以宗教方式结婚的,因而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她有权继承JACK的遗产。
问:1)就本案的继承问题而言,JACK与李雪青的婚姻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JACK与李雪青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B卷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15分)。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 )。
A.临时性的国际会议 B.常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D.民间学术团体。
2.库克是哪个学派的创始人( )。
A.“既得权”说 B.“本地法”说。
C.“政府利益”说 D.“法院地法”说。
3.“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是一条( )。
A.重叠性冲突规范 B.选择性冲突规范。
C.双边冲突规范 D.单边冲突规范。
4.常用于解决涉外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准据法表述公式为( )。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法院地法 D.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5.一国立法中明文规定,如适用外国法将违反内国公共秩序,则该外国法不予适用。这种立法方式被称为( )。
A.直接限制方式 B.间接限制方式。
C.合并限制方式 D.混合限制方式。
6.我国对外国法人常驻代表机构的认可方式上采取的是( )。
A.一般认可 B.概括认可。
C.特别认可 D.分类认可。
7.依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其住所为( )。
A.户籍所在地 B.经常居住地。
C.现在所在地 D.与产生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8.我国对依法律程序被国有化的合营企业一般( )。
A.不予补偿 B.给予“充分、有效”的补偿。
C.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 D.给予“全额、及时”的补偿。
9.物权的保护方法一般适用( )。
A.当事人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
10.我国未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是( )。
A.《巴黎公约》 B.《伯尔尼公约》
C.《世界版权公约》 D.《罗马公约》
11.“合同自体法”通常首先指的是( )。
A.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B.对债权人最有利的法律。
C.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D.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2.下列属于银行信用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 )。
A.汇票 B.汇付。
C.托收 D.信用证。
13.最早提出侵权行为自体法概念的是( )。
A.戴西 B.莫里斯。
C.里斯 D.艾伦茨威格。
14.依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适用( )。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本国法。
C.当事人住所地法 D.法院地法。
15.我国在批准和加入《海牙域外送达公约》时,指定下列哪个机关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 )。
A.公安部 B.司法部。
C.外交部 D.最高人民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1.对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的是哪两项相结合的复合标准( )。
A.成立地 B.住所地 C.实际控制。
D.准据法 E.设立人国籍。
2.在反致制度中,最后导致法院地国实体法得以适用的是( )。
A.一级反致 B.二级反致 C.转致。
D.外国法院说 E.间接反致。
3.目前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
A.《海牙规则》 B.《华沙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汉堡规则》 E.《布鲁塞尔规则》
4.依我国民诉法有关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法院为( )。
A.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 B.继承人住所地法院。
C.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 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
E.被告住所地法院
5.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了哪几项保留( )。
A.非互惠保留 B.互惠保留 C.形式的保留。
D.商事保留 E.限制保留。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9分)。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是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与_______之间的冲突。
2.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互惠的、_______的最惠国待遇。
3._______问题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受到新法和旧法、前法和后法两个以上法律管辖时,究竟应适用其中哪一个法律的问题。
4.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包括适用_______的错误和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5.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法律行为的方式一般适用_______。
6.依我国《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_______。
7.《伯尔尼公约》在对著作权的保护上采取_______国民待遇原则。
8.依我国有关立法,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_______。
9._______是指不通过常设仲裁机构,而是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仲裁庭的仲裁方式。
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简述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
3.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4.简述各国关于国际劳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实践。
5.简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内容。
6.简述仲裁协议的内容。
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述连结点的软化处理。
2.试述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10分)
中国公民刘闻与丁薇薇于199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刘天家,1994年刘闻与丁薇薇由于感情不合而离婚。同年刘闻去英国留学,并与英国女子结婚。1998年丁薇薇因意外身亡,刘天家于是与刘闻寡居的母亲王亚慧共同生活,两人居住在上海浦东区的一间小屋里。刘闻去英国留学后很少与家里联系,也从来没有给其儿子刘天家和其母王亚慧寄过生活费。2000年10月,刘天家与王亚慧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闻承担对刘天家的抚养义务和对王亚慧的赡养义务。
问:1)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浙江省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私法试题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0249
A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A 2.D 3.B 4.B 5.C。
6.A 7.B 8.A 9.B 10.C。
11.A 12.D 13.C 14.A 15.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ABC 2.AC 3.BD 4.CDE 5.DE。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9分)。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物之所在地法
3.法律的时际冲突
4.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5.法院地法
6.最密切联系
7.指示
8.领事婚姻
9.国际司法协助
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1)统一国际私法的工作重点已扩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等新领域;
2)国际私法统一运动正从区域化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3)统一化的方式日趋灵活多样;
4)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种条约中,越来越多地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2.1)从形式上看,连接点起着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媒介或纽带的作用;
2)从实质上看,连接点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的关系。
3.1)适用内国法代替;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4.1)独占许可证协议;
2)排他许可证协议;
3)普通许可证协议;
4)可转让许可证协议;
5)交叉许可证协议。
5.1)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及其他有关人之间的扶养;
3)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法,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6.1)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有利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也有利于法院的审判活动;
2)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及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3)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
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
1)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且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不适用以下的销售:(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3)公约还规定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同时,公约也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即产品责任;
4)公约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六、案例分析题(10分)
1)先决问题。
它的构成要件有三: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无效。因为依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他们的婚姻是在中国缔结的,而我国法律不承认以宗教方式缔结的婚姻的效力。
B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B 2.B 3.C 4.C 5.A。
6.C 7.D 8.C 9.B 10.D。
11.C 12.D 13.B 14.D 15.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AD 2.AE 3.ACD 4.AC 5.BD。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9分)。
1.内国法的域外效力
2.无条件
3.法律的时际冲突
4.冲突规范
5.行为地法
6.船旗国法
7.双国籍
8.中国法
9.临时仲裁
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
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4)不同国家有时会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外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法律概念。
3.1)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出于故意;
2)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
3)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
4)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4.1)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适用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
3)适用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5.1)司法管辖豁免;
2)诉讼程序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
6.1)提交仲裁的事项;
2)仲裁地点;
3)仲裁机构;
4)仲裁规则;
5)裁决的效力。
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所谓连结点的软化处理就是通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多个可供选择的连结点或规定具有弹性或灵活性的连结点等,来克服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和呆板的缺点。
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替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连结点。例如,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以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取代合同缔结地法和合同履行地法这些直接硬性规定合同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2)规定多个连结点以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如在冲突规范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适用的连结点,以增加冲突规范的弹性。
3)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的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结点。传统的国际私法立法对同一类法律关系一般只规定一个连结点。但现在,不仅新的法律关系大量产生,就是同一法律关系内部也开始分化。
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的部分或不同的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三个原则: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首先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解决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依我国法律,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当然,人民法院也只是“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非一定适用他们的共同属人法。
3)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六、案例分析题(10分)
1)有管辖权。依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管辖。
2)适用中国法。依我国法律,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本案中,扶养人、被扶养人的国籍均为中国,被扶养人的住所地也在中国,因此,中国法应该是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
略论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
徐中爽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第16条至18条对监护人的条件、种类及监护职责作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至第22条对监护的法律适用作了司法解释。而这些规定同各国关于监护的规定存在许多差异和冲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和拓宽,各国公民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具有涉外因素的监护关系不断产生,有关涉外监护的纠纷也会增多,怎样确定准据法、妥善处理这些纠纷就摆到我们面前,这就是中国国际私法中的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监护,是包含有涉外因素的监护。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无国籍人,监护监督机构、监护权力机关为外国的法人机构;监护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的物,如被监护人的财产在国外;监护关系的内容与外国发生联系,即产生、变更、消灭监护关系的法律事实在外国发生。
我国在涉外监护纠纷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将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有机结合起来。”①这主要表现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1月26日讨论通过,并于同年4月2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中,该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这就是说涉外监护以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为原则,以适用被监护人住所地法为补充。而住所应理解为“是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某一处所”,②构成住所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心素,即久住的意思;二是体素,即经常居住的事实。③住所与居所不同,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而居所是一个人无久住意思的居住地,一个人可以有几个居所。准确确定住所,是正确确定涉外监护准据法的基础。
但至今为止我国在立法中并无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只是在某项立法的专家建议稿和示范法中有所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④第139条第6款规定“监护适用被监护人本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41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由此看来,我国不同学科领域的法学家对我国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简单化的倾向是明显的,要么依被监护人本国法,要么依被监护人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
我们来看看国际范围内有关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对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原则。
属人法原则。属人法是指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由于监护制度的作用在于帮助那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权利能力得以实现,各国立法多以被监护人的属人法作为有关监护问题的准据法。属人法主要包括本国法(即国籍国法)和住所地法两大派别,这两派属人法在解决涉外监护问题时都有表现。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27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与保护的构成与终止的要件及被监护人的属人法。”《意大利民法典》第21条规定,监护和其他无行为能力的制度,适用无行为能力人的本国法。《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3款规定“有关人之身份与能力的法律,适用与全体法国人,即使其居住在外国,亦同。”190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未成年人监护公约》第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按照本国法规定。日本、德国、泰国、土耳其、埃及等国家多采取被监护人属人法原则。而匈牙利、原捷克斯洛伐克的国际私法虽采属人法,但“对‘执行监护的义务’采用监护人属人法”。⑤有些国家立法考虑到在内国的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也有设立监护的必要。对在内国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国人,或在内国有财产的外国人的监护问题规定采取住所或居所地原则。如《日本法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国人,依其本国法有监护原因而无人监护的,或在日本宣告禁治产的,其监护依日本法。⑥普通法系国家和一些南美洲国家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住所地法。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71条第1款规定:“监护和其它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制度,依无行为能力人住所地法。”⑦。
在国际条约方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02年制定了《未成年人监护公约》对“未成年的监护按照其本国法规定”。1902年的《布斯塔曼特法典》,监护适用“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属人法”。1905年《禁治产及类似保护措施公约》对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适用也有类似规定。196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放弃了1902年海牙公约的本国法原则。以被监护人惯常居所地同为管辖和法律适用原则。
1961年国际法所确定的这一原则得到了原采取本国法主义的一些国家的承认。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85条规定:无论何种情况,在对未成年人保护,包括主管机关之管辖、适用法律以及外国判决所采取措施的承认,都直接适用上述公约。
法院地法原则。这以英国1971年《监护判例法》为例,英国在涉外监护问题上首先从管辖权入手,只要英国对涉及监护的案件有管辖权,就适用审理涉外监护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即法院地法。以下几种情况是适用英国法的:(1)未成年人在英国,即使他的住所地在国外并在英国也无财产;(2)未成年人是英国国民,即使他不在英国;(3)未成年人在英国有惯常住所,即使他是外国国民并且不在英国,也不妨碍英国法院为其指定监护人的权力。⑧从以上这些涉外监护的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可以看出,有利于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是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最高原则。无论本国法、住所地法、惯常住所法、还是法院地法,只是从不同角度去考虑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还没有自己的民法典,有关监护的内国法规定还很不完善,如亲权与监护不分,遗嘱监护还没有规定,也没有设置监督监护人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要尽快健全,另一方面也不应成为不对涉外监护法律适用问题立法的理由。
笔者认为我国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以被监护人本国法,或被监护人惯常居所地法相结合为原则。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也是被监护人口(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之和)最多的国家,以被监护人本国法作为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原则,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可能成为涉外监护关系中的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这也是落实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⑨所需要的。
如果被监护人在国外有惯常居所,(惯常居所:指持续一定时间,经常的、实际的居所地)且惯常居所地法律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时,我国法院可以适用该惯常居所地法。由于在住所地和惯常居所地不一致的情况下,选择惯常居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保护,且多数被监护人国籍与其住所地相同,因此,不必要将住所地作为一个连接点。
一个连接点对复杂的涉外监护关系来说是不够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只以被监护人本国(国籍)作为唯一的一个连接点是不恰当的,不符合连接点由单一到多元的立法趋势。我国司法实践中以本国法为原则,住所地法为补充的适用方法已不适应国际私法的新发展。惯常居所地作为国际私法领域日益重要的连接点,在涉外监护法律适用中应与被监护人本国法互为并列。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必然,我们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在民法典中规定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原则,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当然涉外民事关系在国际私法领域有两种调整方法,涉外监护关系,也应当有两种调整方法——间接冲突法调整和直接统一的实体法调整。在完善间接调整方法的同时,我们要促进直接调整的统一实体法的制定和运用。
国际私法中居所,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区别如下:
一、定义不同
居所,公民暂时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住所,住所是指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二、法律规定不同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如果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尚未迁入另一地,又无经常居住地的,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通常认为,一个人如果没有住所,或住所不明,或在外国有住所在本国没有住所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就以其居所为住所解决各种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原告、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来确定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和居住地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确定长期居住,是不是打算或法律以此为处理民事行为的中心。
民法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标准,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三、划分(居住时间等)不同
居所与住所不同,一个公民可以有多处居所,但大多数国家规定一个人只能设一处住所。
居所是指暂时居住地。但暂时居住不是短时间居住的意思,而是有预定期间居住的意思。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不定期居住意愿,通常是为了某种目的,如谋生、经商、求学等而作非长期居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住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居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常居住地。
国际私法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D 2C 3A 4C 5C 6D 7C 8A 9B 10A 11ACD 12C 13ACD 14ABD 15CD 16ABCD 17ABD 18ABC 19BCD 20BD 。
二、简答题
1、 略
2、 可从学说产生的年代、学说的创始人、学说的内容、学说的意义几个方面来答。
3、 略
三、论述题
四、见书p30页。
五、课堂讨论报告
反致制度的产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利弊之争及其他理论之争一直不断。虽然反致制度尚存在许多明显的缺点,但从反致的历史发展及客观现实来看,在国际私法领域还是需要反致制度的,重要的是更好的发展该制度使其符合国际私法的目的与宗旨。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它包含三种类型,即直接反致、间接反致和转致。考察反致的本质一般涉及四个方面的量度:历史案例、政治环境、经济条件和现实状况等,而其本质在这四个量度的综合作用下就表现为通过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来达到维护本国人的利益和本国的国家利益。
我国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基础上设置这一制度,并且从反致的本质角度上讲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行的,在相关立法中有限制的接受反致制度,从而可以是涉外案件的判决结果更加的合理,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
理由是:1.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2.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3.坚持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二者不可分割,将使涉外民事案件无法解决。4.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5.采用反致使案件无论在哪一国家审理都会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6.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国际私法作业2
一、不定向选择题
1C 2D 3A 4D 6ABD 7D 8A 9B 10A 11B 12D 13D 90D 14D 15A 16B 17CD 18ABD 19ABC 20BCDE。
二、简答题
略
三、案例分析题
1) 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已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贷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 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六、课堂讨论 见书p205页。
“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结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如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合同缔结地、合同谈判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这些均是法官在进行量化分析时需要列举的。但这种“量”的分析绝不等于简单的数字计算,只要列举出来,找到联系最多的国家就行了,而是深层次的综合分析。并且要与“质”的分析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某一合同的最强联系地。
“质”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联结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即不只是计算各有关国家所拥有的连结点的多少,而是必须对连结点的质量及重要性进行分析。质的分析方法比较抽象,其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种联系的相对重要程度。
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履行”说。
“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特征性履行在立法和实践中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即依据什么标准如何判定哪一方的履行为特征性履行。二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场所。即在确定了特征性履行方之后,又要在地理或空间上寻找一个连结点,以最终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上,法学理论与实践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要支付货币来履行义务(如价款、佣金),即所谓金钱履行,而另一方则为非金钱履行(如交货、提供劳务)。在一般情况下,为金钱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简单,也是所有合同的共性。而为非金钱履行的履行义务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合同也各不相同;这种复杂性正是我们对合同的种类和特征加以区别的依据。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领受货物,卖方的义务是交货。这里,卖方的交货义务就体现了这个合同的特征,从而决定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或保险合同。所以卖方的履行就构成了合同的“特征履行”。综上,将合同中非支付金钱的一方所进行的履行确定为特征性履行正是这一主张的内容。采用这一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确能合理地找到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且简单明了,易于掌握与操作。但在无货币介入的合同关系中,就显得无能为力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客观上并不存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确定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并不是专指明合同本身固有的不可改变的性质,而是要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考察合同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从而将最能体现社会功能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确认为特征性履行。这种观点采取的是一种弹性分析的方法,即认为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应该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即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更要考虑合同所起的社会作用。这种方式没有标准,很难把握,因而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多数采用第一种做法确定特征履行方。
国际私法作业3
一、不定向选择题
1ABCD 2BCD 3B 4BD 5BC 6B 7AB 8C 9B 10A 11A 12A 13B 14A 15A 16D 17C 18B 19B 20A。
二、简述题
1、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见书p281页、我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见书p287页、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见书p294页。
2、 略
3、 略
三、论述题 1、见书p324页 2、见书p341页。
四、案例分析题
1、 1)中国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共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不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按诉讼程序办理,不使用行政程序办理,即此种离婚不能按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获得离婚的法律效果。
2) 公民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之诉,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婚姻法审判。
2、 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适用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执行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的效力。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国际私法作业4
一、略
二、《国际私法》[德]马丁·沃尔夫。
本书是德国民法和国际私法学家沃尔夫的重要著作。中文译本有李浩培、汤宗舜合译的《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 8月版。沃尔夫在1933年还写了简明国际私法教科书。
全书主要内容为:绪论、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关于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人法和亲属法、债、财产法、继承。
沃尔夫认为,国际私法的职能是:“在同时都是有效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决定哪个法律体系应该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根据作者的解释,这一定义包含4个要点:1、国际私法的规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的事实,适用于未经法律接触过的,未经认定为产生某种法律关系的一些事实。 2、法院可以选择的各个法律体系,限于同时都是有效的那些法律体系。 3、可以选择的几个法律体系,大半是在各个地区中施行的那些法律体系。 4、一些事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并非总是由一个法律体系决定的,有的需要适用几个法律体系。
在谈到国际私法是国家的法律还是超国家的法律时,沃尔夫指出:国际私法现在是国家的法律,这是没有疑问的。即使许多法律冲突规则是一切国家或者至少是一些国家所共有的,现在也不再被认为是超国家的,而是各该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至于最终的目标—全世界冲突规则的统一距离还很遥运,而且在独立国家存在的时期以内可能是永远不能达到的。
要包括: 1、人的住所、国籍、居所、所在地、他的原籍,以及在人际法中,他所属的人的类别;2、法人的所在地;3、物的所在地;4、船的国旗;5、行为地;6、预期行为发生效力的地方;7、契约当事人关于他们的契约适用什么法律的协议; 8、诉讼地或者其他官方行为地。以住所和国籍作为接触点各有利弊。依作者的观点,住所原则比国籍原则更具有某些优点。但住所原则也有它的缺点。
法院在适用外国法时应将其作为“事实”还是作为“法律”来看待,沃尔夫认为,正确而简单的答案是: 1、法院对于它受理的事实所适用的是“法律”,而不仅仅是事实; 2、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是外国法,而且始终是外国法。
沃尔夫的《国际私法》一书,资料丰富,论述详细,同时引用大量案例,阐述了冲突法的学说及英格兰冲突法的一些特点,对了解英格兰以及法、德、美等国家的国际私法有较大参考价值。
《国际私法基础》[中]姚壮、任继圣。
本书是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姚壮和任继圣合著的一本国际私法论著。全书包括4部分,共14章。第一部分总论部分,包括国际私法概论、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民法地位。第二部分国际民法部分。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所有权、债、知识产权、家庭、继承。第三部分国际商法部分。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买卖、运输、结算、保险。第四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部分。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基本问题、国际商事和海事仲裁。
作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涉外民法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法关系使用的规范主要包括 4种: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规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法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处理的规范。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存在是很早的,并且是大量的,但作者同时也指出,“尽管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早就大量存在,在调整涉外民法关系时曾起过主要作用,今后还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它只是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之一,它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与地位,已随着国际私法的向前发展而在某些领域内逐渐减弱。” 作者提出,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多样性和两重性,既有国内立法,
也有国际立法,具体说包括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国际惯例。《国际私法基础》一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第一部比较系统地论述国际私法的著作,该书结合国际上一些著名的案例和我国实践中发生的案例进行论述,对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际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依据独 角 兽网校的三国法女杨帆老师的课程分析: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 本题AC属于正确选项,希望对楼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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